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11 11:1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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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stwy81701@sina.com,联系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章俊、应瑶,联系电话:87016903。

 

附件: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1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拱墅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每次获质量奖提名奖组织总数不超过6家,其中,质量奖不超过4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2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七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创设计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组成。区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经区评委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区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九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组织进行评审;

5.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

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获奖组织申报更高层级政府质量奖,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7.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区评审办组建,区评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开展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回避关系,所聘用评审员应不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内领先地位;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依法依规报送统计数据;

6.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发布通告。每年由区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告。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区评审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和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组综合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区评审办将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形式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区评审办负责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区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别向获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于再次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仅授予证书,不再授予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向获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金奖励,向获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金奖励。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20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专项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创新奖50万元)和50万元(创新奖25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专项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由区评委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1XX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政办〔201347)、《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20172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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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0-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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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stwy81701@sina.com,联系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章俊、应瑶,联系电话:87016903。

 

附件: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1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拱墅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每次获质量奖提名奖组织总数不超过6家,其中,质量奖不超过4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2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七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创设计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组成。区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经区评委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区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九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组织进行评审;

5.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

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获奖组织申报更高层级政府质量奖,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7.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区评审办组建,区评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开展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回避关系,所聘用评审员应不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内领先地位;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依法依规报送统计数据;

6.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发布通告。每年由区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告。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区评审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和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组综合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区评审办将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形式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区评审办负责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区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别向获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于再次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仅授予证书,不再授予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向获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金奖励,向获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金奖励。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20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专项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创新奖50万元)和50万元(创新奖25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专项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由区评委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1XX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政办〔201347)、《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20172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