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96396/2021-14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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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医疗困难救助标准、程序(享受救助待遇流程)

发布日期: 2021-01-08 14:56:54 点击率: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规定:

第七章  医疗困难救助

第四十九条 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持证人员。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

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

(二)非持证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

2.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

第五十一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实施细则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疗困难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各区可建立相应的区级医疗困难救助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对已按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救助或已给予其他各类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报,经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以一定的救助。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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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20年度医疗困难救助标准、程序(享受救助待遇流程)

索引号

002496396/2021-14678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规定:

第七章  医疗困难救助

第四十九条 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持证人员。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

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

(二)非持证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

2.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

第五十一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实施细则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疗困难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各区可建立相应的区级医疗困难救助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对已按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救助或已给予其他各类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报,经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以一定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