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 页
  • 法院概况
  • 诉讼指南
  • 审判信息
  • 执行信息
  • 司法调研
  • 新闻中心
  • 裁判文书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 审判指导意见
审判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来源: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1-22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141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5043779号网站标识码:3301050002
建议 IE6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杭州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