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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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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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政复[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9-08 14:24:50 点击率:

申请人:徐某某

身份证号:3602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杭州市莫干山路景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弟,局长

委托人:陈陶育,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0508720070700145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半山路47号社区医院门口的原公共停车位上,被综合行政执法局半山中队拍照,并开具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公共停车位撤销应取消停车位划线,并公告通知。但现场并未取消停车位划线,也没有看见任何公告或标识牌。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 浙BAX0XX行驶证复印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2020年 6月30日10时01分,被申请人下属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浙BAX0XX的小型汽车在半山路47号边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执法队员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书》(编号为:05-0123161号),并张贴于申请人的车前挡风玻璃处。告知该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内持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到拱墅区半山中队接受了处理,经确认违法现场照片并告知后,执法人员才向申请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编号: 0508720070700145)。申请人现场签收确认。二、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浙江省实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待证事实有:(1)违法停车告知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车辆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处理点等。(2)取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3)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4)情况说明,拟证明半山路47号门前车位已被撤销,泊位线已被清楚取消。并且我局已尽到提醒车位取消职责的事实。(5)有关法律依据,拟证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针对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若干证据,本人提出几点说明。一是温馨提醒单仅是个别车辆可见,并不能对其他车辆起到告知作用。二是根据《取消设置路内停车场(泊位)意见书》及照片可见,执法局仅张贴于瓷砖墙面及电线杆处。但停车现场及周边也并未见到该意见书或任何形式的取消停车位告示。三是停车现场照片可见,停车线仍清晰可见。故针对该行政处罚,申请人还是认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未彻底清楚停车线白线,也未尽到告知义务。

另据本机关查明,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半山中队于2020年5月22日在半山路47号、半山路田园社区门口、半山路92号杭钢北苑建设银行门口、半山路工商银行前张贴了《取消设置路内停车场(泊位)意见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BAX0XX的小型汽车停放于半山路47号社区医院门口的原公共停车位上。上午10时01分,被申请人下属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车,并认为其属于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执法队员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内持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到拱墅区半山中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0508720070700145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现场签收确认。后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浙BAX0XX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取证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浙江省实施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0508720070700145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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