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内容概述
附件
拱政复[2020]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9-30 14:35:10 点击率:

申请人:唐某某

身份证号:3301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庆,局长

申请人唐某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工龄认定等,于2020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1980年11月至1984年1月的军龄。(1)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2)也可以根据参考文件《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1986年9月18日劳人险函(1986)33号文件。二、1985年12至1988年9月在杭州某某学校工作期间,该单位系全民固定工(国有企业)。经单位同意辞职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 340号文件进行认定。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007002办理事项告知单的工龄认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编号20007002办理事项告知单。(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5)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告知单》程序合法。2020年4月1日,唐某某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非因工伤残活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0年6月18日,唐某某向答复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答复人于同日受理,并根据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档案记载,核定被答复人的工龄为15年1个月、审核其视同缴费工龄为零年零个月。7月29日答复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告知单》,7月30日被答复人签收《告知单》。二、答复人作出《告知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根据被答复人的档案记载及其提供的材料,被答复人于1980年11月参军入伍,1984年1月退役,1985年12月因土地征用进入杭州某某学校,岗位为汽车驾驶员,系全民固定工。1988年9月其向杭州某某学校提出辞职要求,杭州某某学校于1988年 10月29日作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122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省政府浙政[1988]53 号文下达日期为1988年11月11日,即在此日期之前的辞职职工,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不可合并计算。在本案中,被答复人于1988年9月向杭州某某学校提出辞职要求,杭州某某学校于1988年10月29日作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即其系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前辞职。故1980年11月至1984年1月、1985年12月至1988年10月的工龄不予视作工龄。答复人作出《告知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原认定结论,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 《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杭州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杭劳病鉴2020字308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三是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表》,拟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并提交相应材料的事实。(2)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杭州某某学校《招工登记表》、《杭电校(88)劳字第7号》,拟证明申请人于1980年11月参军入伍,1984年1月退役,1985年12月入职杭州某某学校,杭州某某学校于1988年10月29日作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的事实,以及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的事实。(3)《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007002),拟证明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单》,申请人于7月30日签收的事实。(4)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浙政[1998]53号),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单》的事实。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1980年11月参军入伍,1984年退出现役,1985年12月入职杭州某某学校,后于1988年10月29日经批准辞职。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因患有直肠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被鉴定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后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申请人于2020年6月起退休。2020年6月18日,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15年1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0年0个月。后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口头提出异议,要求对其1980年11月至1984年1月工龄进行认定。被申请人于7月29日作出案涉告知单,告知其1980年11月至1984年1月、1985年12月至1988年10月的工龄均不予视作缴费年限。2020年8月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工龄认定结果,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另查明,针对申请人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结果的异议,案涉告知单仅为对申请人该异议的回复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故被申请人诉权告知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表》、《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007002)、《招工登记表》、《关于同意唐某某同志辞职的决定》、《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浙政[1998]53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浙江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日期为1988年11月11日。本案中,申请人实质系对其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结果有异议,而申请人于1988年10月29日经批准辞职,其辞职日期早于浙江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因此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不可合并计算。故被申请人对其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零年零个月)的核定结果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5年1个月的工龄认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