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0-13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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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0-08-06 14:29:03 点击率:
申请人:杨某
身份证号:5101****2376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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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8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杨某
身份证号:5101****2376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