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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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政复[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8-06 14:29:03 点击率:

申请人:杨某

身份证号:5101****2376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拱政复[2020]37号

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8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杨某

身份证号:5101****2376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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