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0-08-21 09:4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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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8月22日至9月2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hzgswjj@163.com,拱墅区卫生健康局陆曼,联系电话:88129025。

附件: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带着伢儿去上班’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特制订“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实施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建设“阳光小伢儿”驿站。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积极探索家庭照护模式,以15分钟照护服务圈为目标,全区域性打造社区“阳光小伢儿”驿站,经费投入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对辖区家庭免费开放。驿站服务可以是由家长陪同共同参与,也可以由专职人员、家长互助等形式进行短时托育服务,解决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矛盾问题,构建小区“微托育”。   

2、加快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打造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相互融合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依托区级妇幼计生中心成立的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和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指相关的指导、评估工作,并制定辖区内部分年龄段统一的儿童早期发展育儿指导课堂和宣传折页。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街道“阳光小伢儿”成长驿站、社区定期举办科学育儿知识讲座或亲子活动,多层次多维度的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群众需求。

(二)加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公益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每个街道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托育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鼓励大型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

1、实施规范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到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机构和驿站相关设置和人员服务等标准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机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驿站在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系统进行备案,确保驿站安全、规范运行。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各街道应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托育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以“早教”“双语”“国际教育课程”等名义开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托育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婴幼儿照护财政投入,由财政和街道每年建立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或以奖代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发展,逐步建立财政补助长效机制,支持、帮助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本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财政和卫健部门共同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二)加快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依托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将开展拱墅区“阳光小伢儿”服务人员上岗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信息支撑

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监管的技术改革创新,融合“城市大脑”建设,构建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引入信息化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服务。打造数学家园沟通专区、数字教师培训专区、婴幼儿健康成长数字档案等数字化应用,引导托育行业规范化、品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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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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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8月22日至9月2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hzgswjj@163.com,拱墅区卫生健康局陆曼,联系电话:88129025。

附件: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带着伢儿去上班’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特制订“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实施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建设“阳光小伢儿”驿站。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积极探索家庭照护模式,以15分钟照护服务圈为目标,全区域性打造社区“阳光小伢儿”驿站,经费投入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对辖区家庭免费开放。驿站服务可以是由家长陪同共同参与,也可以由专职人员、家长互助等形式进行短时托育服务,解决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矛盾问题,构建小区“微托育”。   

2、加快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打造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相互融合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依托区级妇幼计生中心成立的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和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指相关的指导、评估工作,并制定辖区内部分年龄段统一的儿童早期发展育儿指导课堂和宣传折页。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街道“阳光小伢儿”成长驿站、社区定期举办科学育儿知识讲座或亲子活动,多层次多维度的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群众需求。

(二)加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公益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每个街道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托育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鼓励大型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

1、实施规范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到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机构和驿站相关设置和人员服务等标准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机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驿站在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系统进行备案,确保驿站安全、规范运行。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各街道应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托育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以“早教”“双语”“国际教育课程”等名义开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托育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婴幼儿照护财政投入,由财政和街道每年建立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或以奖代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发展,逐步建立财政补助长效机制,支持、帮助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本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财政和卫健部门共同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二)加快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依托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将开展拱墅区“阳光小伢儿”服务人员上岗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信息支撑

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监管的技术改革创新,融合“城市大脑”建设,构建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引入信息化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服务。打造数学家园沟通专区、数字教师培训专区、婴幼儿健康成长数字档案等数字化应用,引导托育行业规范化、品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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