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66523942-X/2020-112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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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0-07-21 16:39:55 点击率:
各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局队各科室: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为全面落实统计“七五”普法各项任务,扎实开展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现将《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2020年全区统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
2020年6月16 日
附件1
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统计普法“六进”,确保全面完成“七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切实推进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
一、围绕中心,学习贯彻依法治国整体方略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学法用法的首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推进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深入学习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及省、市领导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围绕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民学法用法
1、认真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活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治学习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监察法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并做好学法记录台账。
2、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全力推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党政领导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宣传部、普法办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法制讲座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防线。
3、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报告、网上在线学习、普法考试、科室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4、重点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充分利用统计培训会、工作布置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普查、专项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
5、精准抓好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利用“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统计法》和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宪法意识和统计法治意识。
三、丰富形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
与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相结合,通过发放法律告知书,约谈,统计信用公示、曝光统计违法案件等形式开展普法宣教。充分借助拱墅统计微博、微信等宣教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有奖知识竞答等活动,更多地体现体验和参与,发挥新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及时性、高效性作用,推动形成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新形态,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度。
四、对照要求,扎实做好统计“七五”普法总结迎检
根据省、市及区依普办的部署,组织力量对“七五”期间的统计普法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要求撰写总结报告,迎接上级统计部门及区依普办的检查验收。各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统计“七五”普法的总结,按照区统计局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系统梳理五年以来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所取得的成绩,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验收工作。
五、科学谋划,为“八五”普法工作打好基础
在全面总结统计“七五”普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锚定依法治统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谋划新时代统计“八五”普法工作任务,为在全社会营造“知晓统计法、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使用统计法”的浓郁氛围提供保障。
附件2
2020年全区统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时间 | 学习内容 | |
统计法律法规(文件) | 相关法律法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三 |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四 | 《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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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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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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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523942-X/2020-1129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统计局
各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局队各科室: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为全面落实统计“七五”普法各项任务,扎实开展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现将《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2020年全区统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
2020年6月16 日
附件1
2020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全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统计普法“六进”,确保全面完成“七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切实推进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
一、围绕中心,学习贯彻依法治国整体方略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学法用法的首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推进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深入学习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及省、市领导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围绕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民学法用法
1、认真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活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治学习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监察法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并做好学法记录台账。
2、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全力推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党政领导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宣传部、普法办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法制讲座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防线。
3、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报告、网上在线学习、普法考试、科室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4、重点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充分利用统计培训会、工作布置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普查、专项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
5、精准抓好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利用“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统计法》和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宪法意识和统计法治意识。
三、丰富形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
与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相结合,通过发放法律告知书,约谈,统计信用公示、曝光统计违法案件等形式开展普法宣教。充分借助拱墅统计微博、微信等宣教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有奖知识竞答等活动,更多地体现体验和参与,发挥新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及时性、高效性作用,推动形成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新形态,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度。
四、对照要求,扎实做好统计“七五”普法总结迎检
根据省、市及区依普办的部署,组织力量对“七五”期间的统计普法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要求撰写总结报告,迎接上级统计部门及区依普办的检查验收。各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统计“七五”普法的总结,按照区统计局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系统梳理五年以来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所取得的成绩,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验收工作。
五、科学谋划,为“八五”普法工作打好基础
在全面总结统计“七五”普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锚定依法治统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谋划新时代统计“八五”普法工作任务,为在全社会营造“知晓统计法、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使用统计法”的浓郁氛围提供保障。
附件2
2020年全区统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时间 | 学习内容 | |
统计法律法规(文件) | 相关法律法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三 |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四 | 《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