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20-13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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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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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5-12 11:35:16 点击率:
申请人:揭某某
身份证号码:3301
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仁义、赵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揭某某要求撤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修复牙齿损失11500元,于2020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0年2月2日下午2时许,我在小区里闲逛散步,至小区北门手指保安要求穿防护设置安全测温,要求社区给测量体温的保安发防护服,或者一次性雨披、手套减少交叉感染疫情的可能性。章某某回答,不可能的,我们社区干部都没有,他们怎么可能配发。并且扬言我们也不想来冰冰凉凉的天气,是上面要我们来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等消极言论。我第一反应是这个社区副书记对抗击疫情有抵触情绪,非常消极。就用右手指着他,大声呵斥他。此时他感觉说错了话,气急败坏地朝我吼,我也得理不饶人地冲上去连续推搡三次并大声吼叫你给我滚蛋。我没有挥拳击打他的头部和左眼眶造成软组织挫伤。我请求被复议机关提供2020年2月2日下午我是怎样殴打他人案件全部监控视频和全部录音还原事实真相,确定挥拳打人过程。二、2月2日晚在派出所询问和申辩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拘留5日,我要求进行行政复议。2月3日上午下达的告知书追加为行政处罚拘留9天并罚款200元。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我的申辩加以处罚。三、疫情期间,同类案件很多依据法律法规衡量结论答案有天地之差,在杭州拘留所同室人犯,钟某某持菜刀砍人拘留七日、陈某某咬伤防疫人员拘留四日、范某某打伤测温人员拘留三日。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我与上述三案对照,执法程度天壤之别,且我根本没有挥拳打人,是无辜的。四、2月15日下午1点,我履行处罚,去建设银行缴纳罚金时,银行拒绝该项罚款,银行告知内容缺失,行政机关无代码,不接受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协调好喝银行工作关系有不作为嫌疑。返家途中不慎脚下被不平路面绊倒,磕碰掉半颗前牙。在疫情期间我履行法律责任,因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缺陷造成缴款失败,人为造成我的人身伤害因果关系明确,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牙齿损坏费一万五千元。综上,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执法违法侵犯人权,断章取义,法律文书模糊瑕疵造成我人身损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杭拱公(小)催字[2020]00019号催告书。(3)杭拱公(小)行传[2020]00112号传唤证。(4)杭拘解01075号解除拘留证明书。(5)身份证复印件。(6)代收罚款专用票据及银行取号单复印件。(7)杭州美莱美容医院收费单及发票复印件。(8)短信截图。(9)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0年2月2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小河派出所接章某某报警称:业主不配合工作且殴打其。小河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当事人章某某控告其被申请人揭某某殴打,民警勘查现场后将章某某带回派出所受案调查。后民警将揭某某传唤至小河派出所询问调查。民警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监控,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在查明事实后,我局于2020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被申请人认为,结合相关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某家园北门与章某某发生口角,后多次推搡和挥拳殴打章某某,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殴打章某某,造成其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名副其实的断章取义,过度执法,暴力执法”、“我没有挥拳击打他人,却被断章取义欲加之罪。扩大事实陷害我殴打他人的罪名。由于我申辩被追加到拘留九天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我一百个不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2月2日民警制作了揭某某、章某某及证人沈某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3日民警制作了证人张新军的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监控;申请人虽然仅承认了多次推搡的情况,但从以上询问笔录和视频监控可以查证申请人有多次推搡和挥拳殴打章某某的违法行为。2020年2月2日,民警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可以证实章某某受伤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3日,民警根据查证的事实,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拒绝签字。同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还在申请中提出“返家途中不慎脚下被不平路面绊倒,碰磕掉半颗前牙……请求赔偿牙齿损坏费一万五千元。”申请人因自己原因摔倒碰磕掉半颗前牙,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揭某某行政处罚的情况。(2)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行政拘留执行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拟相关被侵害人的伤势情况。(6)人身伤害案件鉴定事项告知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拟证明医院出具的相关被侵害人伤势情况、将伤势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以及人身伤害鉴定相关事项告知的情况。(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的情况。(8)传唤证、传唤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情况。(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照片,拟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揭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10)揭某某、章某某、沈某某、张新军的询问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1)饮食休息权利保障确认书,拟证明证明在询问期间揭某某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的情况。(13)情况说明、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通知家属、行政处罚前告知、前科查询的情况。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一、整个视频画面没有我殴打章某某经过的画面。二、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究竟殴打了章某某的头部还是左眼眶还是太阳穴。报告中显示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证人证词中显示殴打了太阳穴,二者冲突。三、被申请人违反了“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2月2日晚下达处罚书拘留5天,申请人要行政复议。2月3日变更处罚书内容,加重处罚。申请人申辩无果却遭加重处罚,被申请人超越滥用职权,严重违法违纪。四、2月15日去建行缴款,银行拒绝,17日联系被申请人说明情况,要求注明行政代码,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19日去缴款再遭银行拒绝,回家途中磕坏门牙。20日收到催款书,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提供行政代码,被申请人再次拒绝。24日终于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代码并于当天缴纳200元罚款,滞纳金36元。被申请人目无法纪造成对申请人人身伤害。五、在监控区域没有视频证据,现场110警察随身视频监控没有录像显示章某某任何伤害,指控被申请人挥拳殴打证据不足。六、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违反“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打击申辩权加重处罚。七、具体的行政行为错误,在行政处罚书上遗漏行政机关代码,不作为、乱作为。八、申请人是被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的典型。杭州是数字化时代城市也是国家管理监控公正城市,以事实为依据,以监控数据为依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小河派出所接章某某报警称遭申请人殴打。小河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并在勘察现场后将申请人、章某某及证人沈某某带回派出所并制作笔录。同日,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2020年2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证人张新军的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现场监控。根据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身伤害案件鉴定事项告知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传唤证、传唤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殴打章某某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且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该期间内申请人殴打防疫人员,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较大,故虽申请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并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亦不适用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此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牙齿损害系自身摔倒所致与案涉的处罚决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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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30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揭某某
身份证号码:3301
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仁义、赵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揭某某要求撤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修复牙齿损失11500元,于2020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0年2月2日下午2时许,我在小区里闲逛散步,至小区北门手指保安要求穿防护设置安全测温,要求社区给测量体温的保安发防护服,或者一次性雨披、手套减少交叉感染疫情的可能性。章某某回答,不可能的,我们社区干部都没有,他们怎么可能配发。并且扬言我们也不想来冰冰凉凉的天气,是上面要我们来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等消极言论。我第一反应是这个社区副书记对抗击疫情有抵触情绪,非常消极。就用右手指着他,大声呵斥他。此时他感觉说错了话,气急败坏地朝我吼,我也得理不饶人地冲上去连续推搡三次并大声吼叫你给我滚蛋。我没有挥拳击打他的头部和左眼眶造成软组织挫伤。我请求被复议机关提供2020年2月2日下午我是怎样殴打他人案件全部监控视频和全部录音还原事实真相,确定挥拳打人过程。二、2月2日晚在派出所询问和申辩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拘留5日,我要求进行行政复议。2月3日上午下达的告知书追加为行政处罚拘留9天并罚款200元。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我的申辩加以处罚。三、疫情期间,同类案件很多依据法律法规衡量结论答案有天地之差,在杭州拘留所同室人犯,钟某某持菜刀砍人拘留七日、陈某某咬伤防疫人员拘留四日、范某某打伤测温人员拘留三日。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我与上述三案对照,执法程度天壤之别,且我根本没有挥拳打人,是无辜的。四、2月15日下午1点,我履行处罚,去建设银行缴纳罚金时,银行拒绝该项罚款,银行告知内容缺失,行政机关无代码,不接受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协调好喝银行工作关系有不作为嫌疑。返家途中不慎脚下被不平路面绊倒,磕碰掉半颗前牙。在疫情期间我履行法律责任,因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缺陷造成缴款失败,人为造成我的人身伤害因果关系明确,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牙齿损坏费一万五千元。综上,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执法违法侵犯人权,断章取义,法律文书模糊瑕疵造成我人身损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杭拱公(小)催字[2020]00019号催告书。(3)杭拱公(小)行传[2020]00112号传唤证。(4)杭拘解01075号解除拘留证明书。(5)身份证复印件。(6)代收罚款专用票据及银行取号单复印件。(7)杭州美莱美容医院收费单及发票复印件。(8)短信截图。(9)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0年2月2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小河派出所接章某某报警称:业主不配合工作且殴打其。小河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当事人章某某控告其被申请人揭某某殴打,民警勘查现场后将章某某带回派出所受案调查。后民警将揭某某传唤至小河派出所询问调查。民警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监控,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在查明事实后,我局于2020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二、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答复。被申请人认为,结合相关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某家园北门与章某某发生口角,后多次推搡和挥拳殴打章某某,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殴打章某某,造成其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名副其实的断章取义,过度执法,暴力执法”、“我没有挥拳击打他人,却被断章取义欲加之罪。扩大事实陷害我殴打他人的罪名。由于我申辩被追加到拘留九天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我一百个不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2月2日民警制作了揭某某、章某某及证人沈某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3日民警制作了证人张新军的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监控;申请人虽然仅承认了多次推搡的情况,但从以上询问笔录和视频监控可以查证申请人有多次推搡和挥拳殴打章某某的违法行为。2020年2月2日,民警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可以证实章某某受伤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3日,民警根据查证的事实,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拒绝签字。同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还在申请中提出“返家途中不慎脚下被不平路面绊倒,碰磕掉半颗前牙……请求赔偿牙齿损坏费一万五千元。”申请人因自己原因摔倒碰磕掉半颗前牙,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揭某某行政处罚的情况。(2)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行政拘留执行情况。(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情况。(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拟相关被侵害人的伤势情况。(6)人身伤害案件鉴定事项告知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拟证明医院出具的相关被侵害人伤势情况、将伤势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以及人身伤害鉴定相关事项告知的情况。(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拟证明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的情况。(8)传唤证、传唤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情况。(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照片,拟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揭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10)揭某某、章某某、沈某某、张新军的询问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证的情况。(11)饮食休息权利保障确认书,拟证明证明在询问期间揭某某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的情况。(13)情况说明、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开展通知家属、行政处罚前告知、前科查询的情况。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一、整个视频画面没有我殴打章某某经过的画面。二、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究竟殴打了章某某的头部还是左眼眶还是太阳穴。报告中显示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证人证词中显示殴打了太阳穴,二者冲突。三、被申请人违反了“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2月2日晚下达处罚书拘留5天,申请人要行政复议。2月3日变更处罚书内容,加重处罚。申请人申辩无果却遭加重处罚,被申请人超越滥用职权,严重违法违纪。四、2月15日去建行缴款,银行拒绝,17日联系被申请人说明情况,要求注明行政代码,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19日去缴款再遭银行拒绝,回家途中磕坏门牙。20日收到催款书,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提供行政代码,被申请人再次拒绝。24日终于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代码并于当天缴纳200元罚款,滞纳金36元。被申请人目无法纪造成对申请人人身伤害。五、在监控区域没有视频证据,现场110警察随身视频监控没有录像显示章某某任何伤害,指控被申请人挥拳殴打证据不足。六、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违反“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打击申辩权加重处罚。七、具体的行政行为错误,在行政处罚书上遗漏行政机关代码,不作为、乱作为。八、申请人是被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的典型。杭州是数字化时代城市也是国家管理监控公正城市,以事实为依据,以监控数据为依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小河派出所接章某某报警称遭申请人殴打。小河派出所遂安排警力出警至现场,并在勘察现场后将申请人、章某某及证人沈某某带回派出所并制作笔录。同日,对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开具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经医院诊断章某某的伤势为头部、左眼眶外伤和软组织挫伤。2020年2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证人张新军的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现场监控。根据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揭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身伤害案件鉴定事项告知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传唤证、传唤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殴打章某某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且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该期间内申请人殴打防疫人员,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较大,故虽申请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并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亦不适用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此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牙齿损害系自身摔倒所致与案涉的处罚决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2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