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0-117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复[2019]1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03
附件 拱政复[2019]112号复议决定书
拱政复[2019]112号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03 16:18:50 点击率:

申请人:柳某,男,汉族,1987年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柳某要求撤销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月6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查获,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现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申请理由:1、柳某并无吸毒成瘾,决定书内容并不属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提到:2019年8月9日晚上,柳某等人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柳某吸毒成瘾严重与事实不符,柳某吸食的“摇头丸”主要成分MDMA,并无含有甲基苯丙胺,单单MDMA并不具有成瘾性,所有与柳某吸食毒品“摇头丸”并不具有成瘾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提到的内容并不属实。2、决定书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决定处罚畸重。2019年8月9日柳某首次吸食毒品,系初犯,按照以往司法实践看,对于第一次吸毒的往往以“劝导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何况柳某吸食的是毒品中危害最小的“摇头丸”,相比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今社会也逐渐开放对“摇头丸”是否构成毒品的认定,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地已经开放吸食“摇头丸”,可见柳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同样吸食毒品的人来说显著轻微,但决定书却给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最重的处罚决定,对于柳某来说该处罚畸重。综上所说,柳某的行为确实有错,但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柳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已久,惩罚的目的已经实现。柳某本身也是一名高材生,英语专业八级,父母亲都是教师,希望贵政府能够给这个年轻的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8月10日凌晨,我局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对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可能存在涉毒情况进行受案调查。2019年8月10日凌晨,米市巷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一楼查获涉毒嫌疑人黄海鸿并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及药丸,民警随后对服务公寓3603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查获其他两名涉毒嫌疑人吉博礼和柳某,并在房间客厅的桌子上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将柳某传唤回派出所后,对其尿样进行五合一尿检板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经审查,柳某对三人共同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2019年8月9日晚上,柳某、黄海鸿、吉博礼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后以“口交”“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行为。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的晶体、药丸及粉末,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为毒品氯胺酮和摇头丸。据此,我局于2019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经调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凌晨,米市巷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查获吸毒人员柳某,后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尿检板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呈阳性。经调查,2019年08月09日晚上,柳某伙同吉博礼、黄海鸿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以鼻子吸入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某的毛发进行氯胺酮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定性分析鉴定,柳某的毛发中检出氯胺酮和MDMA,表明其有吸毒史。另查明,柳某伙同黄海鸿、吉博礼于2019年8月1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吸毒后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根据柳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吸毒史、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2019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柳某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2019年9月6日送达柳某。现柳某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19]52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并无吸毒成瘾”、“首次吸食毒品,系初犯”。我局认为:1、我局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本案有柳某及黄海鸿、吉博礼陈述与申辩、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物证等相关证据为证,足以证实其有吸毒的违法行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首先,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尿检板对柳某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呈阳性,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其次,通过询问柳某、吉博礼、黄海鸿等人,证实该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以鼻子吸入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证明柳某有使用毒品行为;最后,为证明柳某有吸毒史,民警对柳某的头发进行了提取,并截取了从发根端以上1至3厘米之间的发样并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定性,鉴定结果为从柳某的头发中检出氯胺酮及MDMA,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柳某的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以此证实柳某除本次吸毒行为外,在6个月以内还有其他吸毒行为。至此,柳某同时具备吸毒成瘾的三种认定情形。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柳某与黄海鸿、吉博礼共同吸食完毒品后,三人以“口交”“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行为,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足以证实。同时根据吉博礼、黄海鸿、柳某的询问笔录,柳某、黄海鸿、吉博礼在2019年1月至被抓获期间,三人存在多次吸食毒品后相互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参考柳某、黄海鸿、吉博礼多次吸毒后伴有聚众淫乱的情况,根据本次查证柳某吸食毒品后又与其他两人发生聚众淫乱行为,柳某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我局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2、柳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2019年9月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柳某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2019年9月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柳某,由柳某本人签收。该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明确记载柳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截至2019年11月5日,柳某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月2日,柳某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我局对柳某的吸毒行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柳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驳回柳某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及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执行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相关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以及拘留执行的情况。(3)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以及杭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情况。(5)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检查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房间进行检查以及对相关物证进行扣押的情况。(6)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的情况。(7)检查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尿样的检测情况。(8)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检测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进行发样检测以及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况。(9)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进行传唤的情况。(10)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柳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柳某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告知的情况。(11)吉博礼、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询问查证。(12)饮食和休息权利保障书,拟证明在询问期间柳某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3)吉博礼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拟证明吉博礼、黄海鸿、柳某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情况。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8月10日凌晨,申请人柳某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伙同吉博礼、黄海鸿等人吸食毒品“摇头丸”和“K粉”。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现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及药丸和粉末,而后对其进行五合一尿检板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另查明,柳某与上述人员共同吸食毒品后继续以“口交”或者“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活动,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的晶体、药丸及粉末,经鉴定,分别为毒品氯胺酮和摇头丸。被申请人遂做出柳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于2019年9月6日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强制戒毒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检查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表,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吉博礼、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饮食和休息权利保障书,吉博礼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符合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四月三日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拱政复[2019]112号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50000-9/2020-11763

文号

拱政复[2019]112号

公布日期

2020-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申请人:柳某,男,汉族,1987年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局长

申请人柳某要求撤销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月6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查获,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现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申请理由:1、柳某并无吸毒成瘾,决定书内容并不属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提到:2019年8月9日晚上,柳某等人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柳某吸毒成瘾严重与事实不符,柳某吸食的“摇头丸”主要成分MDMA,并无含有甲基苯丙胺,单单MDMA并不具有成瘾性,所有与柳某吸食毒品“摇头丸”并不具有成瘾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提到的内容并不属实。2、决定书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决定处罚畸重。2019年8月9日柳某首次吸食毒品,系初犯,按照以往司法实践看,对于第一次吸毒的往往以“劝导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何况柳某吸食的是毒品中危害最小的“摇头丸”,相比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今社会也逐渐开放对“摇头丸”是否构成毒品的认定,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地已经开放吸食“摇头丸”,可见柳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同样吸食毒品的人来说显著轻微,但决定书却给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最重的处罚决定,对于柳某来说该处罚畸重。综上所说,柳某的行为确实有错,但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柳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已久,惩罚的目的已经实现。柳某本身也是一名高材生,英语专业八级,父母亲都是教师,希望贵政府能够给这个年轻的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8月10日凌晨,我局所属米市巷派出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对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可能存在涉毒情况进行受案调查。2019年8月10日凌晨,米市巷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一楼查获涉毒嫌疑人黄海鸿并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及药丸,民警随后对服务公寓3603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查获其他两名涉毒嫌疑人吉博礼和柳某,并在房间客厅的桌子上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将柳某传唤回派出所后,对其尿样进行五合一尿检板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经审查,柳某对三人共同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2019年8月9日晚上,柳某、黄海鸿、吉博礼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后以“口交”“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行为。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的晶体、药丸及粉末,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为毒品氯胺酮和摇头丸。据此,我局于2019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经调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凌晨,米市巷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查获吸毒人员柳某,后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尿检板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呈阳性。经调查,2019年08月09日晚上,柳某伙同吉博礼、黄海鸿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以鼻子吸入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某的毛发进行氯胺酮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定性分析鉴定,柳某的毛发中检出氯胺酮和MDMA,表明其有吸毒史。另查明,柳某伙同黄海鸿、吉博礼于2019年8月1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吸毒后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根据柳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吸毒史、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2019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柳某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2019年9月6日送达柳某。现柳某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19]52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并无吸毒成瘾”、“首次吸食毒品,系初犯”。我局认为:1、我局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本案有柳某及黄海鸿、吉博礼陈述与申辩、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物证等相关证据为证,足以证实其有吸毒的违法行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首先,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尿检板对柳某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呈阳性,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其次,通过询问柳某、吉博礼、黄海鸿等人,证实该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以直接吞服的方式吸食毒品“摇头丸”,以鼻子吸入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证明柳某有使用毒品行为;最后,为证明柳某有吸毒史,民警对柳某的头发进行了提取,并截取了从发根端以上1至3厘米之间的发样并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定性,鉴定结果为从柳某的头发中检出氯胺酮及MDMA,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柳某的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以此证实柳某除本次吸毒行为外,在6个月以内还有其他吸毒行为。至此,柳某同时具备吸毒成瘾的三种认定情形。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柳某与黄海鸿、吉博礼共同吸食完毒品后,三人以“口交”“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行为,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足以证实。同时根据吉博礼、黄海鸿、柳某的询问笔录,柳某、黄海鸿、吉博礼在2019年1月至被抓获期间,三人存在多次吸食毒品后相互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参考柳某、黄海鸿、吉博礼多次吸毒后伴有聚众淫乱的情况,根据本次查证柳某吸食毒品后又与其他两人发生聚众淫乱行为,柳某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我局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2、柳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2019年9月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柳某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2019年9月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柳某,由柳某本人签收。该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明确记载柳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截至2019年11月5日,柳某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月2日,柳某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我局对柳某的吸毒行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柳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拱墅区人民政府驳回柳某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对象有:(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强制隔离戒毒及行政处罚的情况。(2)送达回执、执行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将相关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以及拘留执行的情况。(3)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柳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的审批手续。(4)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拟证明案件查获过程、受案的审批以及杭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情况。(5)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检查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房间进行检查以及对相关物证进行扣押的情况。(6)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的情况。(7)检查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尿样的检测情况。(8)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检测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进行发样检测以及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况。(9)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柳某进行传唤的情况。(10)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柳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对柳某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告知的情况。(11)吉博礼、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询问查证。(12)饮食和休息权利保障书,拟证明在询问期间柳某饮食休息权利的保障情况。(13)吉博礼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拟证明吉博礼、黄海鸿、柳某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情况。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8月10日凌晨,申请人柳某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盛捷国际办公中心服务公寓3603房间内伙同吉博礼、黄海鸿等人吸食毒品“摇头丸”和“K粉”。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现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及药丸和粉末,而后对其进行五合一尿检板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另查明,柳某与上述人员共同吸食毒品后继续以“口交”或者“肛交”的方式进行了聚众淫乱活动,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的晶体、药丸及粉末,经鉴定,分别为毒品氯胺酮和摇头丸。被申请人遂做出柳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于2019年9月6日作出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强制戒毒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检查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表,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吉博礼、柳某、黄海鸿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饮食和休息权利保障书,吉博礼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符合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的杭拱公(米)强戒决字[2019]500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