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9 15:2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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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3月30日至4月8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250270574@qq.com,联系人:区征收办谢晓东,联系电话:88072570。 


附件: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9日


 

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为整合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资源,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审核和调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区城中村改造暨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负责做好区内拆迁安置房房源的调拨和安置房源、安置标准审核等工作。区内各建设、拆迁、安置主体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备案和送审工作。

二、审核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的安置房源和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由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由市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安置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安置房房源备案

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在安置房竣工备案并完成房产测绘后十五日内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详见附表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4、房产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以上资料均提交复印件,要求校验原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备案。

(二)拆迁安置房房源调拨

1、辖区内房源调拨

如拆迁主体自身无法提供安置房源,需在辖区内房源库统一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房源调拨,同时将调拨房源情况报市建委备案。拆迁主体应与提供房源的建设主体达成房源意向,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报告和拆迁安置房调拨意向书,核对辖区内房源库中房源情况,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

2、辖区外房源调拨

因区政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在辖区内无法解决安置房源的,由区政府会商市建委核定房源计划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建委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后,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拨手续。

(三)安置资格审核

1、集体土地被补偿人

集体土地上的被补偿人是否具有安置资格由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审核。补偿人应提供被补偿人家庭中所有安置人员是否享受福利分房、被补偿房屋权属证明、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情况等的初审调查资料,并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国有土地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安置资格由市房管局审核。

(四)安置资格标准审核

1、集体土地被补偿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对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含农户中的居民),按照市委办发〔2002〕80号、杭政办〔2005〕8号文件以及有关简复要求进行审核。

2、国有土地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安置标准由市房管局审核。

(五)拆迁安置房房源确认审核

属自建房源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辖区内安置房源库情况后确认;属调拨房源的,由安置主体提供同意调拨文件后确认。

(六)拆迁安置房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安置前

⑴集体土地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附表三)或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档专用的《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确认表-已享受住房表》,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办理,须经市房产档案馆、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安置资格审核:《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经合社、街道、安置单位审核确认表)该表由安置主体组织填写并由社区、街道审核确认后提交规划资源拱墅分局;规划资源拱墅分局审核后出具《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规划资源拱墅分局审核确认表),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置面积审核:《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面积确认表》(附表四)由安置主体填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安置主体将表二、表四及其它所需资料一并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证。

⑵国有土地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标准审核表》(附表五),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集体土地上的被补偿人填写表二、表三和表四;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只需填写表五。

2、安置后

由安置主体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附表五),并提供该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证。

四、其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拱政办发〔2009〕74号文件同时作废。之前已经调拨(含委托安置)的房源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未涉及事宜,参照杭政办〔2008〕18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附表一)

2.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

3.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附表三)

4.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面积确认表(附表四)

5.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附表五)

关于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的征求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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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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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9日


 

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为整合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资源,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审核和调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区城中村改造暨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负责做好区内拆迁安置房房源的调拨和安置房源、安置标准审核等工作。区内各建设、拆迁、安置主体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备案和送审工作。

二、审核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的安置房源和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由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由市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安置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安置房房源备案

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在安置房竣工备案并完成房产测绘后十五日内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详见附表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4、房产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以上资料均提交复印件,要求校验原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备案。

(二)拆迁安置房房源调拨

1、辖区内房源调拨

如拆迁主体自身无法提供安置房源,需在辖区内房源库统一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房源调拨,同时将调拨房源情况报市建委备案。拆迁主体应与提供房源的建设主体达成房源意向,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报告和拆迁安置房调拨意向书,核对辖区内房源库中房源情况,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

2、辖区外房源调拨

因区政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在辖区内无法解决安置房源的,由区政府会商市建委核定房源计划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建委出具同意调拨简复单后,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拨手续。

(三)安置资格审核

1、集体土地被补偿人

集体土地上的被补偿人是否具有安置资格由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审核。补偿人应提供被补偿人家庭中所有安置人员是否享受福利分房、被补偿房屋权属证明、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情况等的初审调查资料,并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国有土地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安置资格由市房管局审核。

(四)安置资格标准审核

1、集体土地被补偿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对集体土地上被补偿人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进行审核;对集体土地上的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含农户中的居民),按照市委办发〔2002〕80号、杭政办〔2005〕8号文件以及有关简复要求进行审核。

2、国有土地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安置标准由市房管局审核。

(五)拆迁安置房房源确认审核

属自建房源安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辖区内安置房源库情况后确认;属调拨房源的,由安置主体提供同意调拨文件后确认。

(六)拆迁安置房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安置前

⑴集体土地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附表三)或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档专用的《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确认表-已享受住房表》,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办理,须经市房产档案馆、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安置资格审核:《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经合社、街道、安置单位审核确认表)该表由安置主体组织填写并由社区、街道审核确认后提交规划资源拱墅分局;规划资源拱墅分局审核后出具《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规划资源拱墅分局审核确认表),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置面积审核:《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面积确认表》(附表四)由安置主体填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安置主体将表二、表四及其它所需资料一并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证。

⑵国有土地

《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标准审核表》(附表五),该表由安置主体填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集体土地上的被补偿人填写表二、表三和表四;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只需填写表五。

2、安置后

由安置主体填写《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附表五),并提供该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证。

四、其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拱政办发〔2009〕74号文件同时作废。之前已经调拨(含委托安置)的房源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未涉及事宜,参照杭政办〔2008〕18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情况表(附表一)

2.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确认表(附表二)

3.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核查表——已享受住房表(附表三)

4.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面积确认表(附表四)

5.杭州市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安置入住确认表(附表五)

关于拱墅区拆迁安置房房源统筹管理实施的征求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