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5819号 林少波、林贻六、周岳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波、林贻六、周岳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 39761.5元;二、被告林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违约金 4773.84元(前述违约金计算至 2020年12 月 29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第一项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另行计付,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11928.45元);三、被告林贻六、周岳英对被告林少波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39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281元,被告林少波、林贻六、周岳英共同负担 9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金炼 联系电话:0571-88278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