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5631号 肖飞龙、孙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飞龙、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肖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 55005.61元;二、被告肖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损失(前述损失应以上述第一项未还代偿款4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0年 8月 26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三、被告孙兰对被告肖飞龙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68元,由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68元,被告肖飞龙、孙兰共同负担 1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金炼 联系电话:0571-88278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