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0-168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下政办发〔2020〕2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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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0 15:19:17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72号)规定,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城区对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在上一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区政府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新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厘清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底数。

(二)落实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了清理责任单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履行程序。经过全区各单位梳理,清理的初步结果于9月10日通过区政府办公系统发至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及各市级垂直部门征求意见。9月11日,区司法局在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截止日(9月24日),区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均未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由法学专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未提出异议。区司法局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经集体讨论通过。

(四)清理结果。经清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内容与新出台法律、法规等不符,或与实际工作变化较大,文件内容不再适用,或属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的7个文件予以废止。

三、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人

解读人:黄向阳 下城区司法局局长

联系电话:85820992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20-16851

公布日期

2020-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72号)规定,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城区对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在上一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区政府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新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厘清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底数。

(二)落实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了清理责任单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履行程序。经过全区各单位梳理,清理的初步结果于9月10日通过区政府办公系统发至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及各市级垂直部门征求意见。9月11日,区司法局在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截止日(9月24日),区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均未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由法学专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未提出异议。区司法局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经集体讨论通过。

(四)清理结果。经清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内容与新出台法律、法规等不符,或与实际工作变化较大,文件内容不再适用,或属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的7个文件予以废止。

三、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人

解读人:黄向阳 下城区司法局局长

联系电话:8582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