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0-122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附件 《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带着伢儿去上班”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政策解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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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带着伢儿去上班”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政策解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 2020-11-09 10:25:24 点击率:

1、办托育机构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②应当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场地设施有什么要求?

①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②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③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

④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为提供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专用活动室等,应设置在一楼,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管理服务管理的空间,包括卫生

保健室、教育室、会议室等。

供应用房:供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等。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

⑤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⑥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或者光照充足阳光房,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⑦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

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3、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①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乳儿班(6-12月)1:3,托小班(12-24月)1:5,托大班(24-36月)1:7,混合班(18-36月)1:6;托育机构人数与工作人员的配比:50人以下至少1名兼职保健人员,50-100人至少1名专职保健人员,100人以上至少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有条件的配备医务人员,独立设置的至少1名保安人员在岗。

②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3、如何审批(登记)?

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所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如何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①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②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③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④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⑤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5、多久能批准?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6、如何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7、解读机关、解读人员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卫健局

解读人:区卫健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新功,家庭发展科科长陆曼

联系电话:88129025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拱墅区“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带着伢儿去上班”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政策解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索引号

K1493206-6/2020-12280

公布日期

2020-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1、办托育机构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②应当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场地设施有什么要求?

①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②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③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

④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为提供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专用活动室等,应设置在一楼,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管理服务管理的空间,包括卫生

保健室、教育室、会议室等。

供应用房:供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等。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

⑤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⑥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或者光照充足阳光房,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⑦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

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3、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①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乳儿班(6-12月)1:3,托小班(12-24月)1:5,托大班(24-36月)1:7,混合班(18-36月)1:6;托育机构人数与工作人员的配比:50人以下至少1名兼职保健人员,50-100人至少1名专职保健人员,100人以上至少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有条件的配备医务人员,独立设置的至少1名保安人员在岗。

②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3、如何审批(登记)?

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所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如何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①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②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③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④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⑤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5、多久能批准?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6、如何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7、解读机关、解读人员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卫健局

解读人:区卫健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新功,家庭发展科科长陆曼

联系电话:8812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