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0)浙0105民初3205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来源: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02 10:32:22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3205号
华春奶、邹樟法: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春奶(公民身份号码330721********522X)、邹樟法(公民身份号码330721********5117)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春奶于2019年8月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华春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659.35及逾期利息124.08元(前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次日起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邹樟法对被告华春奶的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陆玮
代书记员:杜佳娜
联系电话:0571-88278373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141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5043779号网站标识码:3301050002
建议 IE6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141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5043779号网站标识码:3301050002
建议 IE6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