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0-132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内容概述
附件
拱政复[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1-16 14:42:37 点击率:

申请人:张某某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

身份证号码:3301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冰融,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张某某的工龄认定,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的实际年龄与我的身份证不符,实际1959年5月,身份证1960年8月。现在办理退休。我1977年11月在山东刚入伍。我今年5月办理退休,但理应去年5月。本人的工龄是从1977年11月份计算,因我的入伍通知书是77年11月收到。81年1月至81年6月是我在办理退伍时间,我在部队。2019年5月办理退休应从2019年6月开始发退休金,如不发退休金应算工龄。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杭州市拱墅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受理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告知单》程序合法。2020年6月4日,张某某及其所在单位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答复人申请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了1981年1月1日填制的《军人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答复人于同日受理。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档案记载,答复人作出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核定并确认其享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8月3日,张某某口头向答复人提出书面告知申请,8月6日答复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告知单》,8月7日张某某签收《告知单》。二、答复人作出《告知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针对张某某要求视作1981年2月至1981年5月工龄,并要求从2019年6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口头诉求,答复人于8月6日经调查作出《告知单》,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张某某的档案记载及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某某于1978年3月应征入伍,1981年1月退伍。1981年2月至1981年5月退伍回家务农。1981年6月顶职进杭州某某丝织厂,2000年11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杭州某某丝织厂。根据民安字(1988)19号《民政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信息、《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拟证明申请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的事实。(2)杭州某某丝织厂《招工登记表》、红丝劳字(2020)101号文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社保退费明细,拟证明张某某于1981年2月至1981年5月退伍回家务农;1981年6月顶职进杭州某某丝织厂;2000年11月提前解除合同离开杭州某某丝织厂;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因其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1959年5月,故被申请人向张某某所在单位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费的事实。(3)《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2008001),拟证明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单》,申请人于8月7日签收《告知单》的事实。(4)民(1988)安字19号《民政部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后补充意见:我从1977年11月接到入伍通知书,1977年12月到县人武部集合并发军装,1977年12月20日到部队新兵连,1978年3月下连队。我的工龄应从1977年12月算起。我从1981年3月在部队办理退伍手续,档案是在1981年1月退伍,并在1981年6月进入某某丝织厂工作。(非农户口政策,退伍后到实际工作衔接段应计算工龄)我于2020年4月得知“可以根据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推算出实际可以领退休金的时间为2019年5月,因当时不知道此政策,故于2020年6月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希望有关部门补齐2019年5月到2020年5月的退休金。若不补齐退休金,请把工龄延长至2020年5月。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1959年5月出生。1978年3月-1981年1月入伍,1981年2月-1981年5月回家务农。1981年6月-1992年3月在某某丝织厂工作。2020年6月4日,申请人及其单位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及《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202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在职转退休退费。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2008001),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签收。后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局办理事项受理单》、《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信息、《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杭州某某丝织厂《招工登记表》、红丝劳字(2020)101号文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社保退费明细、《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2008001)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民安字(1988)19号《民政部 第一条之规定“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一旦认定,一般不得更改。对事实确切、符合规定、本人档案记载清楚、确因组织原因导致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发生差错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认定。”第二条之规定“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第五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因认定连续工龄而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并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认定之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以前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005年18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在1981年1月1日填制的《军人登记表》中记载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59年5月。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19年5月起退休并无不当。根据《军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于1978年3月应征入伍。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54923部队批准申请人退伍,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盖章。同时,在《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中记载申请人1978年3月-1981年1月入伍,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因此,申请人认为其工龄应从1977年12月开始计算,1981年1月至1981年6月在部队办理退伍手续未回家务农应计算工龄的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部分参保人员相关业务处理的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到龄迟办减少及退休手续的问题的规定“...迟办退休手续人员经审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医疗退休待遇从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本案中,申请人直至2020年6月才申请退休,而实际退休时间应为2019年5月。故被申请人认定从2020年6月开始发放养老保险金,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02008001)。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