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1 09:51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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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第12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375518291@qq.com,联系人:拱墅区住建局李春芳,联系电话:85378604。

附件: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有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含市区两级共同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的前期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工程审计、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竣工验收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措施对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明确如下: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区发改经信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办、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规划资源拱墅分局、生态环境拱墅分局、区纪委(区监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责任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控制标准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审核控制标准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控制标准》执行,其中,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可按审核控制标准上浮5%;未在控制标准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绿化、美丽家园、老旧小区整治、公共停车场库等),由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及年度财政预算,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项目、投用结算项目等)。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区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发改经信局。强化投资项目源头管控,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原则,即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单位化债计划未完成或隐性债务未消化完成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

第九条 区发改经信局与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修改完善,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外需追加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追加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二)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追加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调整工程项目总投资,需由项目建设提出申请,报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形成初审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项目总投资累计增加不超过2000万元或超出比例在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调整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二)对项目总投资累计增加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超出比例在10%以上的(含10%)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同意后,调整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简化装修改造和基本建设两大类。区发改经信局以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依据,简化装修改造项目类下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作为立项。基本建设审批类政府投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简化装修改造类2000万元以上项目,依据下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方案招标和方案设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方案会审,并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审核控制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经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规模的合规性、方案的合理性、外部实施条件的可行性(规划、用地、环境、资源、能源、资金等)、投资的估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测算、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内容。对2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实行投资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需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调整项目总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可研批复后涉及下列情形的,可研调整应当重新报批准:

(一)送审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送审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三章 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责任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对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仅在建设期内调整1次,不允许多次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调整项目概算,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形成调整项目意见,按调整额度履行相应程序。

(一)对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且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调整。   (二)对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且500万元以上或2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调整。

(三)竣工项目概算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理清原因,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的区领导同意后,根据上述程序履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办)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工程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投资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该投资人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免于招标。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并按拱墅区基层政务公开要求纳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政务公开,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对村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其应当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招标方式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招标效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补齐所缺资料,否则不予开标, 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的冲突。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对合同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归口管理,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管,严格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不允许超付。

第五章 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分级管理、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根据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单独决定,具体如下:

 (一)重大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并参会成员签字后提出申请,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初审,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较大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由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初审,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提交区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一般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由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审定,评审小组会议由区住建局主要领导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办、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除上述三种变更外,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决定。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时,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同步上报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15个工作日内说明变更原因并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调整额度履行概算调整相应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区发改经信局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需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精准把控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概算决算、审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将纳入区综合考评范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区各预算单位、各街道应当根据《拱墅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区财政局。区城建主体编制年度建设类项目支出计划,纳入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流程上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各街道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年度区级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建议,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区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各城建主体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需经相关流程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分次申请资金,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匹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年初安排的预算,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等支付,支付程序按照《拱墅区区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区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支付前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予支付资金;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的,变更部分不予支付。

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建主体和街道的财务指导,规范财务管理,督促各城建主体和街道合理合规筹措落实资金,并按照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督促指导各预算单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全流程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的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财务水平。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区层面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实施主体资金分配、资金清算、项目绩效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送相关审核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

第七章  加强项目审计管理

(责任单位 区审计局)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做好计划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街道应加强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代建风险包干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制定建设工程影像留存实施方案,确定影像留存节点,落实负责影像留存的具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实施情况、隐蔽工程的组织验收、各类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及整改封闭情况等内容进行摄录。建设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每周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做到真实、全面、可追溯性。

第五十条 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加强工程项目效能监察

(责任单位 区纪委区监委)

第五十八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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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有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含市区两级共同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的前期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工程审计、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竣工验收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措施对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明确如下: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区发改经信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办、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规划资源拱墅分局、生态环境拱墅分局、区纪委(区监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责任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控制标准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审核控制标准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控制标准》执行,其中,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可按审核控制标准上浮5%;未在控制标准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绿化、美丽家园、老旧小区整治、公共停车场库等),由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及年度财政预算,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项目、投用结算项目等)。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区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发改经信局。强化投资项目源头管控,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原则,即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单位化债计划未完成或隐性债务未消化完成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

第九条 区发改经信局与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修改完善,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外需追加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追加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二)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追加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调整工程项目总投资,需由项目建设提出申请,报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形成初审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项目总投资累计增加不超过2000万元或超出比例在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调整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二)对项目总投资累计增加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超出比例在10%以上的(含10%)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同意后,调整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简化装修改造和基本建设两大类。区发改经信局以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依据,简化装修改造项目类下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作为立项。基本建设审批类政府投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简化装修改造类2000万元以上项目,依据下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方案招标和方案设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方案会审,并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审核控制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经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规模的合规性、方案的合理性、外部实施条件的可行性(规划、用地、环境、资源、能源、资金等)、投资的估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测算、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内容。对2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实行投资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需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调整项目总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可研批复后涉及下列情形的,可研调整应当重新报批准:

(一)送审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送审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三章 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责任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对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仅在建设期内调整1次,不允许多次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调整项目概算,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形成调整项目意见,按调整额度履行相应程序。

(一)对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且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调整。   (二)对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且500万元以上或2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调整。

(三)竣工项目概算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理清原因,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的区领导同意后,根据上述程序履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办)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工程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投资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该投资人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免于招标。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并按拱墅区基层政务公开要求纳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政务公开,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对村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其应当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招标方式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招标效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补齐所缺资料,否则不予开标, 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的冲突。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对合同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归口管理,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管,严格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不允许超付。

第五章 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分级管理、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根据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单独决定,具体如下:

 (一)重大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并参会成员签字后提出申请,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初审,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区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较大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由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初审,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提交区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一般变更: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由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负责审定,评审小组会议由区住建局主要领导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办、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除上述三种变更外,单次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决定。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时,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同步上报区工程变更评审小组,15个工作日内说明变更原因并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调整额度履行概算调整相应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区发改经信局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需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精准把控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概算决算、审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将纳入区综合考评范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区各预算单位、各街道应当根据《拱墅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区财政局。区城建主体编制年度建设类项目支出计划,纳入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流程上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各街道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年度区级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建议,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区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各城建主体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需经相关流程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分次申请资金,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匹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年初安排的预算,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等支付,支付程序按照《拱墅区区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区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支付前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予支付资金;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的,变更部分不予支付。

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建主体和街道的财务指导,规范财务管理,督促各城建主体和街道合理合规筹措落实资金,并按照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督促指导各预算单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全流程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的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财务水平。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区层面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实施主体资金分配、资金清算、项目绩效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送相关审核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

第七章  加强项目审计管理

(责任单位 区审计局)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做好计划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街道应加强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代建风险包干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制定建设工程影像留存实施方案,确定影像留存节点,落实负责影像留存的具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实施情况、隐蔽工程的组织验收、各类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及整改封闭情况等内容进行摄录。建设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每周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做到真实、全面、可追溯性。

第五十条 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加强工程项目效能监察

(责任单位 区纪委区监委)

第五十八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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