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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247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来源: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8:51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3247号
师国辉、贾春彦: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师国辉(公民身份号码410326********4231)、贾春彦(公民身份号码410326********4249)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师国辉、贾春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827.35元,并支付利息1768.65元(前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另行计至垫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斌
代书记员:杜佳娜
联系电话:0571-88278373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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