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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250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来源: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8:10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3250号

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军(公民身份号码513029********623X)、江水超(公民身份号码513029********619X)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4429.8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80.08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以未还垫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另行计至垫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斌

代书记员:杜佳娜

联系电话:0571-8827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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