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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472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来源: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3:28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05民初3472号
邓洪建、黎仁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建(公民身份号码511622********7316)、黎仁芳(公民身份号码511602********7205)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洪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34063.73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5349.1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7日,此后以未还垫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另行计至垫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黎仁芳对被告邓洪建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斌
代书记员:杜佳娜
联系电话:0571-88278373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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