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5-9/2019-113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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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
内容概述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人社发[2018]223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 |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19-02-28 11:43:05 点击率: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 |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 |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州市财政局 | |
2018年10月12日 | |
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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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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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35-9/2019-11370
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 |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 |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州市财政局 | |
2018年10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