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05民初3669号 彭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旺(公民身份号码:340311********0873)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5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42171元(已扣除担保服务费105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王少丽(0571-88278331) 书 记 员:邓婷婷(0571- 8827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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