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9-148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下政办发〔2019〕3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登记号 AXCD01-2019-0006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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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15 16:42:43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强化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单位为建设主体,在辖区范围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区发改经信、财政、审计、住建、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包括:投资估算、投资(设计)概算、项目预算、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经区政府明确的区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区审计局根据项目规模、重要程度立项实施,未经区审计局立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投资审计需涵盖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


第二章  投资估算控制


第七条 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年度本级预算相衔接,计划中的项目投资估算为可研估算,或按项目规划的建设规模和核定的单位造价进行测算预估。

第八条 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可研报告的评估,评估费用由区发改经信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支付。

第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差额2000万元,应当报区发改经信局,并需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区发改经信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调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投资(设计)概算控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一条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类项目的概算审查,区住建局负责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审批部门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和批复。评估费用由相应审批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投资(设计)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批复后不予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审批部门核定,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

1、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区政府认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2、价格上涨; 

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项目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项目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协助审查,审查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协助审查,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审核,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EPC项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概算审批部门负责严格审核概算投资,区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分重大变更与非重大变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 工程变更后造价增加额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30%(含)或2000万元。

(二) 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工程,其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造价增减额超过合同价50万元(含)以上;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内工程,其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造价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万元(含)以上。

第十七条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工程变更,除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一律不予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工程重大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重大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报告单;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报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

(五)区政府相关会议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审定,会议形成的纪要作为工程重大变更的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核与报批工作,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内部的工程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内部审核制度分级审批,并由涉及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 有必要时应召集专门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控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后总的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上级配比资金等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申请立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审计结果需报区审计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审计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事前书面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支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其承建的项目单独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分金额分银行账户申请拨付。审计结算前,工资性工程款依据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拨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超过设计概算或估算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后,报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估算)调整。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算调整范围。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内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核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采购或招投标确定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审、其他投资控制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一旦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六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事先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因未尽到职责,导致工程重大变更的,由行业监管部门纳入市级行业征信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原下政办发(2018)5号、下政办发(2011)57号文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9-14885

文号

下政办发〔2019〕31号

公布日期

2019-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强化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单位为建设主体,在辖区范围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区发改经信、财政、审计、住建、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包括:投资估算、投资(设计)概算、项目预算、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经区政府明确的区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区审计局根据项目规模、重要程度立项实施,未经区审计局立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投资审计需涵盖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


第二章  投资估算控制


第七条 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年度本级预算相衔接,计划中的项目投资估算为可研估算,或按项目规划的建设规模和核定的单位造价进行测算预估。

第八条 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可研报告的评估,评估费用由区发改经信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支付。

第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差额2000万元,应当报区发改经信局,并需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区发改经信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调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投资(设计)概算控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一条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类项目的概算审查,区住建局负责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审批部门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和批复。评估费用由相应审批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投资(设计)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批复后不予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审批部门核定,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

1、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区政府认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2、价格上涨; 

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项目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项目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协助审查,审查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协助审查,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审核,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EPC项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概算审批部门负责严格审核概算投资,区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分重大变更与非重大变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 工程变更后造价增加额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30%(含)或2000万元。

(二) 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工程,其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造价增减额超过合同价50万元(含)以上;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内工程,其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造价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万元(含)以上。

第十七条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工程变更,除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一律不予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工程重大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重大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报告单;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报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

(五)区政府相关会议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审定,会议形成的纪要作为工程重大变更的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核与报批工作,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内部的工程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内部审核制度分级审批,并由涉及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 有必要时应召集专门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控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后总的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上级配比资金等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申请立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审计结果需报区审计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审计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事前书面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支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其承建的项目单独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分金额分银行账户申请拨付。审计结算前,工资性工程款依据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拨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超过设计概算或估算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后,报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估算)调整。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算调整范围。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内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核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采购或招投标确定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审、其他投资控制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一旦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六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事先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因未尽到职责,导致工程重大变更的,由行业监管部门纳入市级行业征信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原下政办发(2018)5号、下政办发(2011)5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