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置对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3 15:1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置对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40202397@qq.com联系人:规划资源拱墅分局施潇潇,联系电话:88259863。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置对象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的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及杭州市推进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

二、安置对象

撤村建居批复之后,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之前,迁入拆迁用地范围内的人口,以本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中的户主为准,属于该户主的父母、子女及该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或者是该户主在建房审批表中的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且未享受过公房承租、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批地建房的,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如享受过公房承租、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批地建房的,一律不得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三、安置标准与安置价格

1、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标准,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调产安置标准执行,即按照人均十八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与村民建房审批户主(拆迁户)安置面积并户计算。

2、上述安置对象的安置房结算价格为建安价。

四、工作要求

1、区公安部门和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在办理撤村建居地区户口迁移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掌握。对违规办理撤村建居地区户口迁移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2、区各直属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如果超出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实施拆迁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3、对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的安置对象,必须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如安置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经查明属实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将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拱政办(2007)28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