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9649777-X/2018-223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市监〔2018〕3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0
登记号 AGSD60-2018-0001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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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8-20 16:14:06 点击率: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息管理科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区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 

(二)执法依据。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区局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第六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工商类、质监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食药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行政审批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

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由行政审批科公示,按照行政审批科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

第十条 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类、质监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我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质监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浙江省质监局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食药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投诉举报中心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今日拱墅报》公示。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科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食品综合协调科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杭州日报》公示。

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科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杭州日报》公示。

“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区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区局予以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不再公示。

第十六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上述改变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自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撤除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登记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它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新的行政登记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第十八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检查结果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索引号

39649777-X/2018-22377

文号

拱市监〔2018〕34号

公布日期

2018-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息管理科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区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 

(二)执法依据。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区局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第六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工商类、质监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食药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拱墅区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行政审批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

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由行政审批科公示,按照行政审批科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

第十条 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类、质监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我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质监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浙江省质监局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食药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投诉举报中心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今日拱墅报》公示。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科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食品综合协调科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杭州日报》公示。

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科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杭州日报》公示。

“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区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区局予以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不再公示。

第十六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上述改变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自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撤除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登记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它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新的行政登记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第十八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检查结果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