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运河财富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31 15:33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运河财富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7月31日至8月8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414563474@qq.com,联系人:樊工,联系电话:88884059。

 

附件:拱墅运河财富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拱墅运河财富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实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积极推行“三线一单”加强规划和项目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发挥规划环评的主导作用。简化项目环评,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实施范围。拱墅运河财富小镇规划区内,规划范围约3.3平方公里,小镇规划范围东至上塘路,西至小河路,南至胜利河,北至湖州街。

(二)实施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改革内容
  依托《拱墅运河财富小镇概念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杭环函〔2018〕61号),制定拱墅运河财富小镇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深化规划环评工作。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优化规划区定位和布局的基础上,明确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加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与约束作用。

(1)明确生态空间清单。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结合环境功能区划,优化区域内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空间的四至范围和管控要求。

(2)实施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清单。根据环境质量现状,提出规划范围内水、气主要常规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上限清单及危险废物产生总量控制清单,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项目。

(3)制定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各生态空间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同时结合《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禁止及限制准入的行业、工艺、设备等清单。

(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和内容

(1)免于审批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

(3)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切实减少环评时间、降低环评费用、减轻企业负担。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环评等级执行。

(4)精简环评内容。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

简化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取消互为前置,取消水保审查、发改经信立项、规划国土预审等环保审批前置,环保审批也不再作为项目立项前置,由“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5)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6)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流程

(1)材料准备。

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进行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登记表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信息公开等相关资料。

(3)受理备案。

对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经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环评文本公示7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对登记表项目,在环保备案系统予以备案,备案后公开备案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拱墅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局、拱墅运河财富小镇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责任落实。拱墅运河财富小镇管理委员会为改革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优化产业结构,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区环保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区域限制,直至暂停、劝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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