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14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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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政函〔2018〕2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登记号 | AXCD00-2018-0007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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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6-06 14:44:54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全力打造全域中央商务区,加快我区经合社对现有要素资源转型升级,鼓励经合社与区国有企业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合作,强化政策激励,现就促进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产业转型升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划引领,强化合作,模式创新,政策激励,进一步统筹全区经合社资源,鼓励经合社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每年至少推进1个产业园提升改造,经合社物业的税收亩产年均增长10%以上,打造符合我区“5+1”产业的特色园区不少于5个。
二、扶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经合社创新村级留用地开发模式
1、鼓励引导经合社创新留用地开发方式,对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新开发的物业项目,建成后五年内按其物业新招引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予以经合社资助:
(1)经合社与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村级留用地;
(2)经合社之间采用集中连片开发模式的;
2、对经合社有留用地指标没有土地的,按政策指导价上浮50%由区国有企业回购或等价置换的项目。
(二)鼓励经合社创新村级留用地项目运营模式
3、鼓励经合社对利用村级留用地已开发完成的新物业项目以固定回报形式整体委托区国有企业作为主体运营的,五年内按其物业新招引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形成区地方财力的20%予以经合社资助。
4、经合社利用村级留用地开发出来的现有物业在招租前须事先与区国有企业对接协商。现有物业可自主招商,也可整体委托区国有企业进行主体运营。委托运营后,五年内,按其物业入驻企业的上一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为基数,当年按形成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0%予以经合社资助。
(三)鼓励经合社对传统物业转型升级
5、鼓励对非改造区域(经规划部门认定)的原有厂房、市场进行改造并“腾笼换鸟”发展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商务楼宇(面积10000平方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6、经转型以“5+1”产业为主导的经合社物业(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在主导产业实现比例增长的前提下,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该物业所有入驻企业当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比上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30%给予资助。
(四)鼓励经合社积极参与招商引资
7、对经合社为主导并利用自身物业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经合社50万、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省级总部、“中国500强企业”省级总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省级总部分别给予经合社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经合社为主导并利用自身物业引进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好高”项目、“小而美”项目(以市投促局认定为准),每引进一个项目分别给予经合社2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9、经合社申请的扶持项目适用同一类别多项扶持条款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适用同一类别扶持条款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经合社申请扶持的同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的,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经合社引进的企业是指利用经合社房产,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且纳税在我区的企业。
10、本意见适用于下城区所有经合社,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旅局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索引号
K1493206-6/2018-14386
文号
下政函〔2018〕29号
公布日期
2018-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全力打造全域中央商务区,加快我区经合社对现有要素资源转型升级,鼓励经合社与区国有企业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合作,强化政策激励,现就促进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产业转型升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划引领,强化合作,模式创新,政策激励,进一步统筹全区经合社资源,鼓励经合社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每年至少推进1个产业园提升改造,经合社物业的税收亩产年均增长10%以上,打造符合我区“5+1”产业的特色园区不少于5个。
二、扶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经合社创新村级留用地开发模式
1、鼓励引导经合社创新留用地开发方式,对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新开发的物业项目,建成后五年内按其物业新招引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予以经合社资助:
(1)经合社与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村级留用地;
(2)经合社之间采用集中连片开发模式的;
2、对经合社有留用地指标没有土地的,按政策指导价上浮50%由区国有企业回购或等价置换的项目。
(二)鼓励经合社创新村级留用地项目运营模式
3、鼓励经合社对利用村级留用地已开发完成的新物业项目以固定回报形式整体委托区国有企业作为主体运营的,五年内按其物业新招引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形成区地方财力的20%予以经合社资助。
4、经合社利用村级留用地开发出来的现有物业在招租前须事先与区国有企业对接协商。现有物业可自主招商,也可整体委托区国有企业进行主体运营。委托运营后,五年内,按其物业入驻企业的上一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为基数,当年按形成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0%予以经合社资助。
(三)鼓励经合社对传统物业转型升级
5、鼓励对非改造区域(经规划部门认定)的原有厂房、市场进行改造并“腾笼换鸟”发展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商务楼宇(面积10000平方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6、经转型以“5+1”产业为主导的经合社物业(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在主导产业实现比例增长的前提下,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该物业所有入驻企业当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比上年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30%给予资助。
(四)鼓励经合社积极参与招商引资
7、对经合社为主导并利用自身物业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经合社50万、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省级总部、“中国500强企业”省级总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省级总部分别给予经合社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经合社为主导并利用自身物业引进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好高”项目、“小而美”项目(以市投促局认定为准),每引进一个项目分别给予经合社2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9、经合社申请的扶持项目适用同一类别多项扶持条款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适用同一类别扶持条款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经合社申请扶持的同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的,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经合社引进的企业是指利用经合社房产,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且纳税在我区的企业。
10、本意见适用于下城区所有经合社,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旅局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