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03 17:2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3日至5月1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403287570@qq.com,联系人:区卫计局张钘勇。联系电话:3516818205。

 

附件: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进一步统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城区环境卫生、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方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助力“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建设。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街道、各部门和全体辖区单位的法定职责。各街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总体水平。

(二)区政府每年以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听取爱国卫生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爱卫会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专门的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爱卫会主任会议,做好对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培训。

(三)区爱卫办定期发布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健康拱墅考核体系,通报各街道、部门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四)区政府、各街道、部门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三、依法健全组织

(一)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各街道应建立健全社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区卫生计生、区城管、区环保、区住建、区商务、区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培训,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保障支撑。

(三)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属地爱卫会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辖区人口及面积,各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注重优化梯队和人员结构,一线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保持人员稳定性,适合工作需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0号)精神,加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技术工作支撑。

四、规范开展工作

(一)各街道应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人大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二)区爱卫会在区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实施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区爱卫会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检查情况通报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区爱卫会可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爱国卫生检查,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三)区爱卫办在区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爱卫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四)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部门主体和行业主管双重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推进爱国卫生“亮牌制”工作的落实。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法定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在行业爱国卫生监管或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组织或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物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物业管理考核约束办法,发挥社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能,考核社区监管责任,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对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单位和该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五、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各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整治、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杀灭病媒生物等活动。

(二)各单位和居民对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负有主体责任,应主动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但责任主体不变。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条例》要求对个人、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各街道应建立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年度除四害工作经费投入,注重和强化应急处置中的全民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积极组建本街道的应急消杀队伍,区爱卫办加强对各街道业务工作培训指导,区疾控中心加强对各街道消杀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四)区疾控中心应做好全区病媒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监测、预测、预警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建病媒生物监测队伍,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每年4—10月份应每月两次向区爱卫办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布雷图指数,有登革热疫情发生时,应每日报告,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孳生地清理和杀灭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立“疫点”和“外环境”两大区域协同作战的消杀机制,区爱卫会加强对PCO企业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的监管。探索组建区级应急消杀队伍,确保第一时间、最高效率投入到疫点(区)消杀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传播。

(六)区爱卫办、各街道应加强对PCO企业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杀灭服务质量的监督,督促PCO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消杀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七)区爱卫办、各街道应在PCO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确PCO企业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方法,综合运用监测、督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消杀质量达不到要求、病媒生物控制不力的企业,根据合同等约束性文件予以扣款。

六、注重宣传动员 

(一)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全区各类辖区单位和社区应组织爱国卫生固定活动日活动,开展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查找清理行动,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街道、社区和辖区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落实宣传阵地,按季节和工作重点开展针对性宣传。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入户宣传。

(三)区疾控中心应针对各类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向区爱卫会成员单位、街道爱卫会提供至少4种宣传资料和宣传素材。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快速提供宣传资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四)区级新闻媒体应主动开展卫生宣传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区卫生、区城管、区住建、区环保、区市场监管等执法主体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性爱国卫生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二)区爱卫会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督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发现违法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行处罚的,区爱卫会督促该机关履行处罚职责;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区爱卫会有权予以通报,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三)各街道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四)将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列入爱国卫生工作考核以及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评比等内容。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职能部门规定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文明单位。

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打造“最清洁城市”示范点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参评。在全国文明城市复评和省、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爱国卫生工作被扣分的,不得参评卫生先进单位。

(五)区爱卫会、各街道爱卫会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杰出成绩的街道和部门实施政府行政嘉奖。对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在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卫生街道等各级重大考核(检查、复评)中出现严重问题、工作出现严重下滑或工作推诿、不配合、不履行、不担当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六)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条例》和爱国卫生任务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并由此导致健康浙江、健康杭州考核一票否决的街道和部门,除按照《条例》处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爱卫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拱墅区爱国卫生工作分工表

 

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4月18日

附件下载: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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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5-0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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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3日至5月1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403287570@qq.com,联系人:区卫计局张钘勇。联系电话:3516818205。

 

附件: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进一步统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城区环境卫生、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方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助力“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建设。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街道、各部门和全体辖区单位的法定职责。各街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总体水平。

(二)区政府每年以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听取爱国卫生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爱卫会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专门的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爱卫会主任会议,做好对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培训。

(三)区爱卫办定期发布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健康拱墅考核体系,通报各街道、部门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四)区政府、各街道、部门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三、依法健全组织

(一)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各街道应建立健全社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区卫生计生、区城管、区环保、区住建、区商务、区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培训,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保障支撑。

(三)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属地爱卫会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辖区人口及面积,各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注重优化梯队和人员结构,一线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保持人员稳定性,适合工作需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0号)精神,加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技术工作支撑。

四、规范开展工作

(一)各街道应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人大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二)区爱卫会在区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实施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区爱卫会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检查情况通报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区爱卫会可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爱国卫生检查,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三)区爱卫办在区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爱卫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四)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部门主体和行业主管双重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推进爱国卫生“亮牌制”工作的落实。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法定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在行业爱国卫生监管或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组织或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物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物业管理考核约束办法,发挥社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能,考核社区监管责任,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对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单位和该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五、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各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整治、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杀灭病媒生物等活动。

(二)各单位和居民对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负有主体责任,应主动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但责任主体不变。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条例》要求对个人、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各街道应建立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年度除四害工作经费投入,注重和强化应急处置中的全民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积极组建本街道的应急消杀队伍,区爱卫办加强对各街道业务工作培训指导,区疾控中心加强对各街道消杀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四)区疾控中心应做好全区病媒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监测、预测、预警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建病媒生物监测队伍,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每年4—10月份应每月两次向区爱卫办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布雷图指数,有登革热疫情发生时,应每日报告,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孳生地清理和杀灭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立“疫点”和“外环境”两大区域协同作战的消杀机制,区爱卫会加强对PCO企业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的监管。探索组建区级应急消杀队伍,确保第一时间、最高效率投入到疫点(区)消杀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传播。

(六)区爱卫办、各街道应加强对PCO企业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杀灭服务质量的监督,督促PCO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消杀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七)区爱卫办、各街道应在PCO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确PCO企业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方法,综合运用监测、督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消杀质量达不到要求、病媒生物控制不力的企业,根据合同等约束性文件予以扣款。

六、注重宣传动员 

(一)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全区各类辖区单位和社区应组织爱国卫生固定活动日活动,开展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查找清理行动,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街道、社区和辖区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落实宣传阵地,按季节和工作重点开展针对性宣传。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入户宣传。

(三)区疾控中心应针对各类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向区爱卫会成员单位、街道爱卫会提供至少4种宣传资料和宣传素材。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快速提供宣传资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四)区级新闻媒体应主动开展卫生宣传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区卫生、区城管、区住建、区环保、区市场监管等执法主体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性爱国卫生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二)区爱卫会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督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发现违法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行处罚的,区爱卫会督促该机关履行处罚职责;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区爱卫会有权予以通报,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三)各街道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四)将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列入爱国卫生工作考核以及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评比等内容。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职能部门规定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文明单位。

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打造“最清洁城市”示范点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参评。在全国文明城市复评和省、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爱国卫生工作被扣分的,不得参评卫生先进单位。

(五)区爱卫会、各街道爱卫会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杰出成绩的街道和部门实施政府行政嘉奖。对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在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卫生街道等各级重大考核(检查、复评)中出现严重问题、工作出现严重下滑或工作推诿、不配合、不履行、不担当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六)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条例》和爱国卫生任务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并由此导致健康浙江、健康杭州考核一票否决的街道和部门,除按照《条例》处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爱卫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拱墅区爱国卫生工作分工表

 

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4月18日

附件下载: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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