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21 14:4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21日至5月27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951038174@qq.com,联系人:何国华,联系电话:88259093。

 

附件: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文化体育思想,落实拱墅区“文化引领”战略,推进运河沿岸名区建设,鼓励和扶持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建设和发展,繁荣群众文体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区发起成立的、包括各类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等团体在内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演出或训练、比赛;

(二)在我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中较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积极参与我区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及公益活动,并能出色完成任务;2、在全国、省市重大文艺、体育赛事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区文化体育建设赢得荣誉;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产生一定影响;

(三)创作和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较好地活跃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群众文体活动个人,是指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赛事中获奖的前六名。

 

第二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五条 优先安排、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文体团队参与国家、省、市级重大演出、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巡演、汇演活动。鼓励团队走出国门,对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表演团队,给予经费扶持。

第六条 对受区文化部门委托创作的剧(节)目且纳入重点项目的给予扶持。文体活动团队纳入区文化馆重点培育团队名单的,免费提供排练场地,提供师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支持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奖励,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创作、排练、演出和训练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的获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经费扶持奖励标准

(一)能代表我区某一文体门类项目的水准并在我区文化艺术和群众体育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每年办团扶持经费0.5-3万元。其中,20人以下团体扶持0.5万元,20-40人团体扶持0.5-2万元,40人以上团体扶持1.5-3万元。对组团代表我区参加重大赛事的团队给予相应扶持。

(二)对团队重点创作的文艺节目,视其艺术价值、社会影响力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扶持经费5-20万元。对举办或参加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演出,扶持30-50万元;举办或参加省级重大演出,扶持10-15万元;举办或参加市级重大演出,扶持5-10万元。

(三)对弘扬优秀地域文化,并具有公益性质表演的演出场所,每年视情给予3-5万元扶持。

(四)对代表拱墅区参加由国家、省、市文化体育部门和体育总会(含老年体协)举办并列入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计划的运动会、年度单项比赛获得前六名的团队、个人给予奖励。团队、个人参加省市同一项目比赛多次获得前六名时,可享受省市各一次奖励;单项比赛个人为2人或2人以上者,按实际人数奖励:

1. 团队奖励标准

(1)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

(2)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

(3)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

2. 个人奖励标准

(1)个人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400元;

(2)个人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200元;

(3)个人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100元。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区属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及获奖个人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区文广新局(体育局)提交扶持奖励申请。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凡申报扶持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填报《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申报奖励的个人需提供当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成立拱墅区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及获奖个人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团队及获奖个人、项目以及扶持金额进行评审。申请扶持的团体及申请奖励的个人需通过评审,方可获得当年的扶持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每年最多获得一次扶持。

第十四条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作出扶持奖励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与区文广新局(体育局)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的扶持资金完全用于被扶持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在获得扶持当年的10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情况书面报告区文广新局(体育局)。

第十七条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取消该团体的被扶持资格,并要求返还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八条 每年的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区财政当年安排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扶持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年度安排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文化体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9日发布的《拱墅区群众文体团队扶持办法》(拱政办发〔2012〕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的征求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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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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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21日至5月27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951038174@qq.com,联系人:何国华,联系电话:88259093。

 

附件: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文化体育思想,落实拱墅区“文化引领”战略,推进运河沿岸名区建设,鼓励和扶持群众文体活动团队(个人)建设和发展,繁荣群众文体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区发起成立的、包括各类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等团体在内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演出或训练、比赛;

(二)在我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中较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积极参与我区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及公益活动,并能出色完成任务;2、在全国、省市重大文艺、体育赛事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区文化体育建设赢得荣誉;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产生一定影响;

(三)创作和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较好地活跃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群众文体活动个人,是指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赛事中获奖的前六名。

 

第二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五条 优先安排、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文体团队参与国家、省、市级重大演出、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巡演、汇演活动。鼓励团队走出国门,对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表演团队,给予经费扶持。

第六条 对受区文化部门委托创作的剧(节)目且纳入重点项目的给予扶持。文体活动团队纳入区文化馆重点培育团队名单的,免费提供排练场地,提供师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支持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奖励,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创作、排练、演出和训练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的获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经费扶持奖励标准

(一)能代表我区某一文体门类项目的水准并在我区文化艺术和群众体育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每年办团扶持经费0.5-3万元。其中,20人以下团体扶持0.5万元,20-40人团体扶持0.5-2万元,40人以上团体扶持1.5-3万元。对组团代表我区参加重大赛事的团队给予相应扶持。

(二)对团队重点创作的文艺节目,视其艺术价值、社会影响力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扶持经费5-20万元。对举办或参加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演出,扶持30-50万元;举办或参加省级重大演出,扶持10-15万元;举办或参加市级重大演出,扶持5-10万元。

(三)对弘扬优秀地域文化,并具有公益性质表演的演出场所,每年视情给予3-5万元扶持。

(四)对代表拱墅区参加由国家、省、市文化体育部门和体育总会(含老年体协)举办并列入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计划的运动会、年度单项比赛获得前六名的团队、个人给予奖励。团队、个人参加省市同一项目比赛多次获得前六名时,可享受省市各一次奖励;单项比赛个人为2人或2人以上者,按实际人数奖励:

1. 团队奖励标准

(1)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参赛人员12(含)人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

(2)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参赛人员8(含)人以上12人以下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

(3)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参赛人员8人以下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

2. 个人奖励标准

(1)个人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400元;

(2)个人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200元;

(3)个人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100元。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区属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及获奖个人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区文广新局(体育局)提交扶持奖励申请。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凡申报扶持的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填报《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申报奖励的个人需提供当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成立拱墅区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及获奖个人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团队及获奖个人、项目以及扶持金额进行评审。申请扶持的团体及申请奖励的个人需通过评审,方可获得当年的扶持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每年最多获得一次扶持。

第十四条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作出扶持奖励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与区文广新局(体育局)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的扶持资金完全用于被扶持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需在获得扶持当年的10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情况书面报告区文广新局(体育局)。

第十七条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取消该团体的被扶持资格,并要求返还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八条 每年的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区财政当年安排的骨干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扶持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年度安排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文化体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9日发布的《拱墅区群众文体团队扶持办法》(拱政办发〔2012〕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拱墅区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的征求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