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096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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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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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21 16:10:37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的监管,针对目前巡查、审计等检查中反映的国有资产相关问题,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8号),特制订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体化运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调剂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国有资产监管。
第二部分:建立区国有集体房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各类房产的牵头管理部门,实施房产分级分类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划转到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拱投发)并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区城建单位各类房产(包括共有产权安置房及经营性用房)和直管公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区住建局负责监管;社区配套用房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监管;经济合作社所有房产由区农业局负责统一监管;街道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各街道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教育、卫生用房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管理;蓝领公寓、人才房由建设单位拱投发负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拱墅区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上述八类房产纳入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二)落实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应制定各分类管理房产监管办法;各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房产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房产档案,清理核查房产情况,及时更新数据,汇总上报至牵头部门,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通报管理情况;区属国有企业按经营实际,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制定房产经营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部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区综合考评范围,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房产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由区财政局牵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实施。
第四部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资产配置须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落实《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拱政办发〔2010〕78号)、《拱墅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拱财〔2016〕41号)等制度,单位做好资产核实工作,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严格执行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配置标准,不得超预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五部分: 本意见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叶青,联系电话:0571-88355191。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680
公布日期
2018-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的监管,针对目前巡查、审计等检查中反映的国有资产相关问题,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8号),特制订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体化运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调剂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国有资产监管。
第二部分:建立区国有集体房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各类房产的牵头管理部门,实施房产分级分类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划转到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拱投发)并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区城建单位各类房产(包括共有产权安置房及经营性用房)和直管公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区住建局负责监管;社区配套用房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监管;经济合作社所有房产由区农业局负责统一监管;街道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各街道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教育、卫生用房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管理;蓝领公寓、人才房由建设单位拱投发负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拱墅区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上述八类房产纳入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二)落实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应制定各分类管理房产监管办法;各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房产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房产档案,清理核查房产情况,及时更新数据,汇总上报至牵头部门,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通报管理情况;区属国有企业按经营实际,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制定房产经营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部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区综合考评范围,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房产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由区财政局牵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实施。
第四部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资产配置须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落实《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拱政办发〔2010〕78号)、《拱墅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拱财〔2016〕41号)等制度,单位做好资产核实工作,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严格执行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配置标准,不得超预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五部分: 本意见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叶青,联系电话:0571-8835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