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5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18〕4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登记号 AGSD01-2018-0022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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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3 15:10:41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为适应我区城市化进程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房屋出租前置检查机制

对中介公司接受出租人委托出租的居住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应在受理租赁业务时,应对委托的出租房屋上门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对达不到《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要求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并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或受出租人委托自行整改,在符合安全标准后再办理租赁中介业务。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中介公司应协助督促房屋出租人同步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督促房屋出租人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租赁备案证》(也可经出租人委托后由中介公司代办)。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申请时,要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依法不得出租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并对所涉及的中介公司进行内部记录备案。

二、完善物业企业信息上报机制

物业企业应结合车辆登记、费用收取、维修服务等日常服务工作,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已实行门禁管理的小区,物业企业应把好门禁卡发放关,把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管控前置到门禁发卡环节,掌握出租房屋管理主动权。公安派出所要将掌握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及时通报属地物业或社区,指导物业企业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

三、健全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制度

对全区居住出租房屋按安全硬件状况、日常治安状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等,分为“优质”、“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区别管理(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2)。对优质出租房屋,由区流口办或所属街道对房东进行通报表扬,并可对其进行授牌;对不合格出租房屋,由属地公安机关对房东或中介、物业予以约谈,责令整改,并提高日常检查频率。对一年内被约谈3次以上或被公安、房管等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或因排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影响恶劣案(事)件的中介公司、物业企业、房屋出租人纳入区“重点对象”管理。区流口办定期将“重点对象”名单通报区“三方办”、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以及涉及企业的上级部门。对列入“重点对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各街道要予以重点关注和督促,直至其软硬件整改达到相应标准。

四、推广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机制

全区分类推行小区出租房屋和商住楼宇“旅馆式”管理模式,通过对出租房屋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以及落实先登记后入住制度,搭起出租房屋管理的“防火墙”。各街道、区级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回迁安置小区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将“旅馆式”管理机制纳入前期建设改造方案,同步规划实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各街道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各种力量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各社区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各类自治公约,通过加强居民自治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教育、引导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高依法守规意识,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将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管理转变。要积极引入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拱墅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

五、加大住宅小区“智慧安防”建设力度

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长效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及《拱墅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以及安防系统建设要求(试行)》,对新建安置小区,应将智慧安防各类设施作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管理,在项目竣工交付验收时须符合安防建设标准和要求。对老旧小区,结合改造提升工程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推进,将视频监控、智能门禁、智慧消防等技防设施纳入改造项目,数据统一传输至区公安分局。对已经实行智慧化管理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尽快推动将居住房屋、居住人员和出入车辆等数据接入公安分局进行统一管理。

六、实行联合执法严查严管机制

区综治、公安、消防、房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合会商制度,由区流口办牵头每月召集相关单位互通出租房安全管理信息,会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充分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源头管理执法力度。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2.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标准(试行)


附件1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房      屋      信      息

出租房屋详细地址


出租房面积


出租间数


房屋类别

集中公寓□  酒店式公寓□  居民住宅□  其它□

房屋结构

钢结构□ 钢混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其他□

是否委托管理

是□  否□

被委托的单位和电话


出      租      方      信      息

个         人         房         东

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


单         位          房         东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中      介      信      息

中介名称


中介地址


业务代理人


电话









(正面)


出租房屋安全排查情况

是否配备三公斤以上灭火器

是  □      否  □

是否配备防烟口罩

是  □      否  □

是否配备报警口哨

是  □      否  □

是否配备手电筒

是  □      否  □

有防盗窗的是否设置向外开启功能

是  □      否  □

高层出租房内是否使用煤气瓶

是  □      否  □

电器线路是否套管保护

是  □      否  □

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

是  □      否  □

是否违规分割出租

是  □      否  □

是否非居住空间出租

是  □      否  □

人均使用面积是否达到4平米

是  □      否  □

每居室是否超2人(抚养、赡养除外)

是  □      否  □

其它隐患情况



整改情况:

核准意见:





检查人 :                  审核人:                   日期:

(反面)


附件2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标准(试行)


一、合格类(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

(二)未发生因安全标准执行不严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事件及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以年度为单位)。

二、优质类(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达到合格类居住出租房屋相应条件;

(二)日常管理到位,相应软硬件明显优于同区域同类水平;

(三)在街道及属地公安派出所日常组织的检查中,连续5次未发现问题的(以年度为单位)。

三、不合格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未达到《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相应标准;

(二)发生因安全标准执行不严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事)件及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以年度为单位);

(三)连续3次在街道及属地公安派出所日常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存在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不及时或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等问题的(以季度为单位)。


附件下载:拱政办发47: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585

文号

拱政办发〔2018〕47号

公布日期

2018-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为适应我区城市化进程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房屋出租前置检查机制

对中介公司接受出租人委托出租的居住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应在受理租赁业务时,应对委托的出租房屋上门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对达不到《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要求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并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或受出租人委托自行整改,在符合安全标准后再办理租赁中介业务。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中介公司应协助督促房屋出租人同步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督促房屋出租人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租赁备案证》(也可经出租人委托后由中介公司代办)。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申请时,要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依法不得出租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并对所涉及的中介公司进行内部记录备案。

二、完善物业企业信息上报机制

物业企业应结合车辆登记、费用收取、维修服务等日常服务工作,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已实行门禁管理的小区,物业企业应把好门禁卡发放关,把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管控前置到门禁发卡环节,掌握出租房屋管理主动权。公安派出所要将掌握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及时通报属地物业或社区,指导物业企业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

三、健全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制度

对全区居住出租房屋按安全硬件状况、日常治安状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等,分为“优质”、“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区别管理(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2)。对优质出租房屋,由区流口办或所属街道对房东进行通报表扬,并可对其进行授牌;对不合格出租房屋,由属地公安机关对房东或中介、物业予以约谈,责令整改,并提高日常检查频率。对一年内被约谈3次以上或被公安、房管等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或因排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影响恶劣案(事)件的中介公司、物业企业、房屋出租人纳入区“重点对象”管理。区流口办定期将“重点对象”名单通报区“三方办”、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以及涉及企业的上级部门。对列入“重点对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各街道要予以重点关注和督促,直至其软硬件整改达到相应标准。

四、推广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机制

全区分类推行小区出租房屋和商住楼宇“旅馆式”管理模式,通过对出租房屋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以及落实先登记后入住制度,搭起出租房屋管理的“防火墙”。各街道、区级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回迁安置小区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将“旅馆式”管理机制纳入前期建设改造方案,同步规划实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各街道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各种力量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各社区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各类自治公约,通过加强居民自治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教育、引导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高依法守规意识,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将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管理转变。要积极引入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拱墅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

五、加大住宅小区“智慧安防”建设力度

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拱墅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长效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及《拱墅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以及安防系统建设要求(试行)》,对新建安置小区,应将智慧安防各类设施作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管理,在项目竣工交付验收时须符合安防建设标准和要求。对老旧小区,结合改造提升工程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推进,将视频监控、智能门禁、智慧消防等技防设施纳入改造项目,数据统一传输至区公安分局。对已经实行智慧化管理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尽快推动将居住房屋、居住人员和出入车辆等数据接入公安分局进行统一管理。

六、实行联合执法严查严管机制

区综治、公安、消防、房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合会商制度,由区流口办牵头每月召集相关单位互通出租房安全管理信息,会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充分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源头管理执法力度。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2.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标准(试行)


附件1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房      屋      信      息

出租房屋详细地址


出租房面积


出租间数


房屋类别

集中公寓□  酒店式公寓□  居民住宅□  其它□

房屋结构

钢结构□ 钢混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其他□

是否委托管理

是□  否□

被委托的单位和电话


出      租      方      信      息

个         人         房         东

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


单         位          房         东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中      介      信      息

中介名称


中介地址


业务代理人


电话









(正面)


出租房屋安全排查情况

是否配备三公斤以上灭火器

是  □      否  □

是否配备防烟口罩

是  □      否  □

是否配备报警口哨

是  □      否  □

是否配备手电筒

是  □      否  □

有防盗窗的是否设置向外开启功能

是  □      否  □

高层出租房内是否使用煤气瓶

是  □      否  □

电器线路是否套管保护

是  □      否  □

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

是  □      否  □

是否违规分割出租

是  □      否  □

是否非居住空间出租

是  □      否  □

人均使用面积是否达到4平米

是  □      否  □

每居室是否超2人(抚养、赡养除外)

是  □      否  □

其它隐患情况



整改情况:

核准意见:





检查人 :                  审核人:                   日期:

(反面)


附件2


拱墅区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标准(试行)


一、合格类(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

(二)未发生因安全标准执行不严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事件及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以年度为单位)。

二、优质类(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达到合格类居住出租房屋相应条件;

(二)日常管理到位,相应软硬件明显优于同区域同类水平;

(三)在街道及属地公安派出所日常组织的检查中,连续5次未发现问题的(以年度为单位)。

三、不合格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未达到《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相应标准;

(二)发生因安全标准执行不严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事)件及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以年度为单位);

(三)连续3次在街道及属地公安派出所日常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存在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不及时或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等问题的(以季度为单位)。


附件下载:拱政办发47: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