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26 14:4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gsqajj1@163.com,联系人:区安监局周准彬,联系电话:0571- 88259756。

 

附件: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拱墅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 )、《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公消办〔2014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承保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在拱墅区管辖范围内的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中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二)交通运输领域;

(三)建筑施工领域;

针对拱墅区安全生产特点,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非标准厂房加工;2、仓储企业;3、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网吧、歌(影)剧院、体育场馆、足浴、洗浴等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尊重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确保投保费率与参保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 拱墅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负责网吧、歌(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和休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江干运管处: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消防拱墅大队:负责非标准厂房加工、仓储企业、足浴、洗浴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本行业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主险包括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医疗费用、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责任保险和施救费用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其它险种由承保机构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和生产经营单位需求开发,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自愿投保。

第七条 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八条 附加险: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责任保险、施救费用保险。

施救费用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援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九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近年来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从业人员伤亡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60/人。

第十条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行业差别、参保单位(场所)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过往事故记录、参保人数等情况,制定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赔偿限额,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前提下,由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与承保机构自主商定,并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拱墅区政保合作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并确定拱墅区投保方案。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明确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应确定重点推进的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宣传推广,确保宣传覆盖率达 100%,力争第一年投保率达30%以上,第二年投保率达90%以上,第三年实现应参保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

第十五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六条  区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绩效评估委员会,对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能力等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切实发挥承保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业化管控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承保机构要聘请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落实参保。

对照第三条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法从严监管;对因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信息,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建立激励机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和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拱墅区人民政府对投保后当年未出险,在第二年又续保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18    日起试行,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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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gsqajj1@163.com,联系人:区安监局周准彬,联系电话:0571- 88259756。

 

附件: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拱墅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拱墅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 )、《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公消办〔2014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承保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在拱墅区管辖范围内的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中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二)交通运输领域;

(三)建筑施工领域;

针对拱墅区安全生产特点,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非标准厂房加工;2、仓储企业;3、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网吧、歌(影)剧院、体育场馆、足浴、洗浴等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尊重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确保投保费率与参保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 拱墅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负责网吧、歌(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和休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江干运管处: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消防拱墅大队:负责非标准厂房加工、仓储企业、足浴、洗浴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本行业的宣传推广和投保鼓励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主险包括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医疗费用、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责任保险和施救费用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其它险种由承保机构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和生产经营单位需求开发,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自愿投保。

第七条 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八条 附加险: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责任保险、施救费用保险。

施救费用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援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九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近年来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从业人员伤亡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60/人。

第十条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行业差别、参保单位(场所)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过往事故记录、参保人数等情况,制定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赔偿限额,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前提下,由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与承保机构自主商定,并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拱墅区政保合作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并确定拱墅区投保方案。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明确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应确定重点推进的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宣传推广,确保宣传覆盖率达 100%,力争第一年投保率达30%以上,第二年投保率达90%以上,第三年实现应参保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

第十五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六条  区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绩效评估委员会,对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能力等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切实发挥承保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业化管控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承保机构要聘请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落实参保。

对照第三条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法从严监管;对因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信息,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建立激励机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和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拱墅区人民政府对投保后当年未出险,在第二年又续保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18    日起试行,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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