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50-0/2018-223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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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卫〔2018〕16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登记号 | AXCD58-2018-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附件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18-11-26 15:22:34 点击率:
局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6日
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
为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下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操作细则》(下政办发〔2015〕1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中子女死亡的下城区户籍居民。
二、经费来源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经费主要来源为下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及失独家庭扶助基金。
三、养老照护扶助措施
(一)养老保险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20%给予补贴,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申领养老保险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名下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非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保及缴费凭证。
(二)老年生活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上一年度取得的养老金及其他收入(含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公益金)的人均金额低于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同年度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150%的,通过发放老年生活补贴予以补足。其中补贴金额上限人均不超过同年度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偶家庭在计算人均补贴上限时按2人计,享受支出型贫困待遇期间的补贴基数按2倍计。
申领老年生活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社保管理单位非本市的应提供养老金发放或银行代发凭证。
(三)机构养老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入住杭州市内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护理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其个人支付的费用最高按500元/月补贴,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申领机构养老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入住机构签订的合同或相应的费用凭证。
(四)医疗护理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与下城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免除个人签约费用,门诊就诊时享受医疗费用优惠减免;因疾病或意外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期间,按100元/日补贴护理费,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医疗费用减免项目在本人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及身份登记后开始享受,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费结算时予以减免;申领住院护理费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含住院日期的病案记录(出院小结、病案首页)或医疗费用凭证(医保结算单、费用发票)之一,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五)社会化养老照护服务
根据下城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要求,养老照护事业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荐或由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点的社会化养老照护项目,按规定程序采购、招标或评审后,可参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养老照护工作,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居家养老、心理慰藉、文化休闲、医疗保健、老年助餐等个性化、精准化和社会化的生活护理服务。
以上各项补贴除实时减免的项目外,均在次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年内发放。申请人或法定关系人在申请各项待遇时应授权受理或审核机构查询其个人相关信息,因各种原因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应补充提供相关证件、凭证。
依据本办法领取的各项补贴在核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其他部门与收入相关待遇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卫〔2016〕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待遇申请表
附件
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待遇申请表 | |||||||
下城区 街道 社区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
养老保险补贴 □ | 缴费金额 | 其他政策性补助金额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老年生活补贴 □ | 养老金 | 其他收入 | 人均收入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机构养老补贴 □ | 养老(医疗)机构名称 | 入住月数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医疗护理补贴 □ | 住院天数 | 其他政策性补助金额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社区调查意见 | 未发现不实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道意见 | 同意上报,建议对男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对女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卫计局审核意见 | 同意对男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对女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索引号
00250050-0/2018-22378
文号
下卫〔2018〕167号
公布日期
2018-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局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6日
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
为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下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操作细则》(下政办发〔2015〕1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中子女死亡的下城区户籍居民。
二、经费来源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经费主要来源为下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及失独家庭扶助基金。
三、养老照护扶助措施
(一)养老保险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20%给予补贴,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申领养老保险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名下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非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保及缴费凭证。
(二)老年生活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上一年度取得的养老金及其他收入(含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公益金)的人均金额低于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同年度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150%的,通过发放老年生活补贴予以补足。其中补贴金额上限人均不超过同年度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偶家庭在计算人均补贴上限时按2人计,享受支出型贫困待遇期间的补贴基数按2倍计。
申领老年生活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社保管理单位非本市的应提供养老金发放或银行代发凭证。
(三)机构养老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入住杭州市内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护理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其个人支付的费用最高按500元/月补贴,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申领机构养老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入住机构签订的合同或相应的费用凭证。
(四)医疗护理补贴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老年人与下城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免除个人签约费用,门诊就诊时享受医疗费用优惠减免;因疾病或意外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期间,按100元/日补贴护理费,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医疗费用减免项目在本人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及身份登记后开始享受,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费结算时予以减免;申领住院护理费补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含住院日期的病案记录(出院小结、病案首页)或医疗费用凭证(医保结算单、费用发票)之一,已享受其他政策性待遇的,按差额就高补贴。
(五)社会化养老照护服务
根据下城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要求,养老照护事业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荐或由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点的社会化养老照护项目,按规定程序采购、招标或评审后,可参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养老照护工作,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居家养老、心理慰藉、文化休闲、医疗保健、老年助餐等个性化、精准化和社会化的生活护理服务。
以上各项补贴除实时减免的项目外,均在次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年内发放。申请人或法定关系人在申请各项待遇时应授权受理或审核机构查询其个人相关信息,因各种原因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应补充提供相关证件、凭证。
依据本办法领取的各项补贴在核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其他部门与收入相关待遇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卫〔2016〕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待遇申请表
附件
下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待遇申请表 | |||||||
下城区 街道 社区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
养老保险补贴 □ | 缴费金额 | 其他政策性补助金额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老年生活补贴 □ | 养老金 | 其他收入 | 人均收入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机构养老补贴 □ | 养老(医疗)机构名称 | 入住月数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医疗护理补贴 □ | 住院天数 | 其他政策性补助金额 | 应补金额 | ||||
男方 | |||||||
女方 | |||||||
社区调查意见 | 未发现不实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道意见 | 同意上报,建议对男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对女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卫计局审核意见 | 同意对男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对女方补贴金额_________元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