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16 11:01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月16日至1月2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fzn@tom.com,联系人:傅震,联系电话:88278372。
附件: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区财政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建设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安排的情况;
区建设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主要有:
(一)由区财政、街道财政注入资金或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提供土地、市政配套等优惠政策或负债投资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三)各街道、各部门自筹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
(五)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的项目;
(六)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委托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的项目;
(七)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可以载明需经审计以及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条款。
第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区内向社会公布重要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街道应加强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计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区审计局。
第十条 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根据政府中心工作做好计划的调整。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审计情况应当报送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组织抽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八)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纪行为。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或初步质量验收通过后,在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区审计局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审计工作;在项目送审资料齐全、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区审计局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减资金,视项目工程投资总额大小,分段按审计核减额的5%-10%分别计算上缴财政专户(具体按拱政发〔2003〕75号文件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上缴款项可列入建设项目工程费用。
第四章 审计组织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单位)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审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建设单位内部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组织或聘请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明确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审计局组织或聘请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由区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拱政发〔2007〕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