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00-9/2017-223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司〔2017〕1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17-09-22 16:55:49 点击率:
各司法所:
现将《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调解职能,尽心尽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奖励原则及对象
奖励原则为“谁调解、奖励谁”,奖励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七条 补贴奖励标准
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分档计奖制度。
1、简易类矛盾纠纷: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在口头协议登记表上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40元。
2、一般类矛盾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或其它案情较复杂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有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制作简单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100元。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或涉及人员伤亡的及其他案情复杂的疑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人员伤亡的及其他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2000元。
5、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涉及群死群伤的;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省、杭州市或本区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并专案专报的,经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实行特案特奖,并视案件疑难复杂情况,每件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6、对调处跨街道和社区的联调纠纷,给予主持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
7、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及时归档。虽调处成功但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档次计奖。
8、区司法局招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发放。
第八条 奖励兑现方法
以各司法所为统计单位,实行每月申报,每季考核,每季兑奖一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报送至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当月月底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奖励范围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案卷,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九条 “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人民调解当年所需“以奖代补”经费根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案件的具体实际和财政保障能力,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适时适当调整,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确保“以奖代补”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奖励资金的,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区“和事佬”协会、“和事佬”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停止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索引号
00250000-9/2017-22353
文号
下司〔2017〕14号
公布日期
2017-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各司法所:
现将《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调解职能,尽心尽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奖励原则及对象
奖励原则为“谁调解、奖励谁”,奖励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七条 补贴奖励标准
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分档计奖制度。
1、简易类矛盾纠纷: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在口头协议登记表上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40元。
2、一般类矛盾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或其它案情较复杂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有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制作简单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100元。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或涉及人员伤亡的及其他案情复杂的疑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人员伤亡的及其他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2000元。
5、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涉及群死群伤的;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省、杭州市或本区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并专案专报的,经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实行特案特奖,并视案件疑难复杂情况,每件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6、对调处跨街道和社区的联调纠纷,给予主持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
7、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及时归档。虽调处成功但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档次计奖。
8、区司法局招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发放。
第八条 奖励兑现方法
以各司法所为统计单位,实行每月申报,每季考核,每季兑奖一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报送至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当月月底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奖励范围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案卷,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九条 “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人民调解当年所需“以奖代补”经费根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案件的具体实际和财政保障能力,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适时适当调整,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确保“以奖代补”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奖励资金的,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区“和事佬”协会、“和事佬”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停止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