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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15:19:1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我省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要求,就我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充分运用“标准化 + 政务公开”,立足试点探索,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8个试点领域,全面梳理公开事项,认真细化公开内容,切实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标准引领。基于先进地区管理经验,开展“标准化 + 基层政务公开”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和完善。

坚持服务基层。立足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围绕试点领域,积极探索便捷的公开方式,让广大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使试点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坚持点面结合。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形成经验模式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巩固和提升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工作目标。2018 年 8 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为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提供“浙江经验”“浙江标准”。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7〕42 号文件要求,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瓯海区、嘉善县、义乌市、江山市、临海市等 7 个县(市、区)重点围绕8个试点领域,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和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厘清事项。要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在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

(二)规范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三)实施标准。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编制的标准体系和核心标准(试行),编制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并全面实施,及时总结完善。省级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县(市、区)编制标准和实施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根据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情况,完善全省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

(四)拓展渠道。积极探索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建设管理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载体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或获取。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围绕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编制的标准体系和核心标准(试行),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二)全面组织实施。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力有序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工作为期1年,2018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完善改进标准。省级有关部门要针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各试点领域的标准和规范,2018 年 7 月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

(四)组织验收总结。2018 年 8 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试点工作评估验收,评价试点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省质监局要及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做好试点领域标准的制订、发布、宣贯、实施全流程指导协调。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试点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每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工作交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试点”专栏,集中展示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试点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和与其他省(区、市)的交流学习,提高我省试点工作的水平。

(三)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县(市、区)要结合我省加快推进

“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 + 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全国领先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四)做好考核评估。省政府办公厅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2下载: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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