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7-07-19 11:4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7月19日至7月27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gsjyjbgs@163.com,联系人:区教育局叶百水、王京东,联系电话:88259033、58237982。

 

附件: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6〕1号)等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原则)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区级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扶持对象)

具备办学条件、由区教育局管理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教育学校;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

(三)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六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第七条(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对区管民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自2017年起,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对区管民办学校上学年的核评。每年4月底前,各区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对上学年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对考核得分低率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核评细则详见附件1。参加专项核评的民办学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末办学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年度申报自评表;

(三)上年度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四)专业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含上年度教育主管部门年检章)、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含上年度登记部门年检章)。

第八条(资金拨付)

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

第九条(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将财政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办学投入的;

(二)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上一年度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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