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7-07-11 11:4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7月11日至7月17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610158187@qq.com,联系人:环保拱墅分局徐春雷,联系电话:88354082。

 

附件:拱墅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拱墅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杭政办函〔2017〕60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全域清洁排放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全面完成市下达任务,确保PM2.5年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市下达的考核目标,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1.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1%以上,全区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无燃煤区”,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6号)规定,进一步巩固城市建成区“禁燃区”建设成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拱墅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煤炭质量。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到2017年年底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环保分局

3.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加大集中供热区以外区域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力度,2017年年底前,全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4%左右。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完成省、市下达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6.严格控制新建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和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拱墅环保分局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

(1)严格产业准入。制定、实施严于国家、省、市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严格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气、重金属等排放的区域外废弃物转移到拱墅区域内处理,现有项目严禁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拱墅规划分局、拱墅国土分局、拱墅环保分局

(2)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落实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机制,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差别水价、差别排污费、市场化配置排污权等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按照市经信委要求,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化解过剩产能。严格落实省政府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在清洁生产过程中通过原辅材料替代、装备提升、改进生产工艺、强化废气收集处理等措施,有效减少企业无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省市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任务。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

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VOCs污染治理。推进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区各类印刷企业应通过生产线全封闭等举措,最大程度收集废气,使印刷行业废气收集处理达到《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等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56号)文件的规范要求。

建立VOCs排放总量台账,对区域VOCs实现总量控制,并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初步探索建立基于减排目标的VOCs总量分配和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

探索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拱墅环保分局

组织开展对汽修行业喷涂作业的规范性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停产治理,确保汽修企业打磨、烘喷、调漆等工序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油漆。

责任单位:拱墅运管处、拱墅环保分局

(2)治理工业烟粉尘。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

(3)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制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VOCs排放。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全区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

1.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达到市里下达的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拱墅规划分局、区城管局

2.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依法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采取鼓励性和限制性政策措施,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的财政补助工作;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放老旧车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合理规划调整渣土运输车行驶路线。完成市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拱墅交警大队、拱墅环保分局、区财政局、拱墅运管处,各街道

4.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发展绿色运输。

(1)推进重点行业车辆清洁化。

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特种用车。2017年年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5%、2%、37%、70%。在邮政(含快递)行业积极淘汰国Ⅲ柴油车及国Ⅰ汽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更新或新增车辆优先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不得购置或租用国V以下车辆;快递企业新申请的车辆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出租车逐步推广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全区新增出租车全面推行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力争2021年全区出租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责任单位:拱墅运管处

在新增或更新混凝土搅拌车、环卫车时试点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创建绿色运输示范单位。逐步淘汰国Ⅲ混凝土车辆、渣土运输车、环卫车辆,力争2018年完成,确保2019年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拱墅交警大队、拱墅运管处

(2)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继续按照“自(共)用为主、公用为辅、合理布局、分类保障”的建设思路,推进充电桩建设,进一步优化现有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按要求完成公用充电桩(枪)、自用和共用充电桩(枪)的建设。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拱墅运管处、区发改局

5.提升油品质量,强化油气回收。

(1)提升油品质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省、市规定的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对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的普通柴油。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2)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区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的长效监管,督促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拱墅运管处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

(1)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拱墅运管处、区农业局、拱墅公安分局、区商务局、拱墅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的普通柴油。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拱墅运管处、内河港航管理处、区农业局

(2)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所有码头及泊区停靠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作业区(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100%,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50%以上。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应用。

责任单位:内河港航管理处、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3)实施老旧船舶限航及淘汰、改造工作。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推进港口(码头)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2017年年底前,全区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省市下达的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内河港航管理处、区农业局

(4)加强船舶扬尘污染整治。加强船舶装卸、运输干散货物的扬尘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内河港航管理处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落实扬尘精细化管理。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深入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各类工程主管部门要细化明确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

所有工地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创建。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及预拌混凝土。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五个100%”的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细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原则上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地区新建项目要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

全区所有开挖土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地以及开挖土方在5000立方米以上具备条件的工地要安装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投入正常使用;在建筑工地推广、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的范围;继续探索各类防尘抑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等扬尘防治设施。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完成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平台建设,所有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工地要与平台实现联网。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依托“智慧城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有效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细化明确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在拆房施工过程中必须全面使用雾炮等洒水降尘措施;暂停施工的拆房工地必须全面落实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所有拆房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拱墅国土分局、区住建局

暂不开发的场地(包括储备土地、待建场地、其他无拆除施工的场地等)以及裸露1个月以上的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要采取临时绿化、补植以及铺设塑料膜、陶粒、树皮、碎石等防尘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拱墅国土分局、区住建局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区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主干道洒水频次达到6次/天,次干道达到4次/天。在我区区域内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要求。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拱墅交警大队

渣土(含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拱墅运管处、区住建局

(2)加强区域公路清扫工作,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公路保洁全部按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实施。洒水作业不少于1次/天。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小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7年,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内河港航管理处、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环保分局

做好工程渣土临时中转作业点扬尘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内河港航管理处

4.巩固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成果。

巩固全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成效,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严格按照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运行。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五)加强治理“餐饮排气”,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认真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进一步合理规划新建小区餐饮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开办餐饮条件用房指引》,在新建小区配套设置符合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并在设计方案审查中落实。

责任单位:拱墅规划分局、区商务局、拱墅环保分局

(2)巩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重点餐饮单位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并加强执法。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拱墅环保分局、区商务局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住宅楼和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除外);对违法开设的餐饮店,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持续深化小区餐饮废气治理,不新增或扩大油烟污染。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对餐饮单位不使用清洁能源、产生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5)全面推进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全面完成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对油烟净化效果进行抽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督促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

(2)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按要求完成绿化面积。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3)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加大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加强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环保分局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4)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和提升废品回收及加工工艺,加强物料堆放管理,禁止露天焚烧乱排等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环保分局、区城管局

(5)持续开展开水炉、小浴室锅炉整治。取缔全区所有使用木材、布条、泡沫板等高污染燃料的开水炉、小浴室锅炉。

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城管局、拱墅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强化能力建设。

1.全面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号)、《拱墅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的要求,做好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送月度和季度信息;开展杭州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行动。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拱墅国土分局

进一步组织全区大气重点污染企业编制并切实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强化大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行政单元原则上设置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包括PM2.5和O3等)并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各街道,拱墅环保分局、区财政局、拱墅规划分局、拱墅国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区政府要与属地乡镇(街道)、部门及企业签订目标任务书。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并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区府办、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年底对各单位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街道,对其产生大气污染项目的区域实施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对其新、扩、改建项目实施限批。各单位要层层分解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每个企业和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大气污染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区大气办报送工作进展、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区大气办、区考评办、拱墅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拱墅运管处、内河港航管理处、拱墅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局,各街道(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房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无证无照餐饮、违规供应或使用不合格油品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区住建局、拱墅交警大队、拱墅运管处、内河港航管理处、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国土分局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在继续对能源结构调整等实施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治理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科研、监测(包括委托第三方监测)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拱墅环保分局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广大气治理实用技术,培育并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建立与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配备完善环保管理设备。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拱墅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大气办〔2016〕18号),构建三级网格,明确网格职责,落实监管手段,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拱墅环保分局,各街道(管委会)。

(六)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局、拱墅环保分局,各街道(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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