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07 16:2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4月8日至4月1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2455569875@qq.com,联系人: 区城管局市政所办公室,联系电话:8805081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doc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

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着力提高我区品质城管水平,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城市管理工作盲点,健全完善市政设施长效管理责任机制,积极推进“运河沿岸名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责任落实原则

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责任落实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管理原则。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桥涵、地道、人行天桥)、各类地下管线、路灯、多杆合一、交通标志等专业性强的配套设施行业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行业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二)产权管理原则。对产权明确的有关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三)收益管理原则。对产权不明的有关设施按照“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收益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四)属地管理原则。除由行业单位负责长效管理的设施外,对已明确的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保持不变,未明确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或新增的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落实长效管理工作责任。

(五)衔接管理原则。对管理工作存在移交、接收过程的项目设施,按照节点划分,实行衔接管理。项目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设施移交后且在质保期内,由接收单位落实管理,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质保问题。质保期后的长效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

二、责任单位工作划分

(一)市政类设施

1.由区级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除市管设施以外的城市道路、中小型桥涵、人行地道及天桥(无电梯)。

(2)位于城市道路上的雨水管道,以收集为主的污水支管及污水提升(运行)设施(市级移交验收并纳入长效管理的除外)。产权单位借用城市道路铺设的管道除外。

(3)位于小区与小区之间,具有公共城市道路性质的居住区道路。

(4)位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水井及附属设施。

2.由物业公司(准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的设施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2)庭改、危改、物改、截污纳管后实行准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的管理责任按照《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1)的要求落实。

3.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设施

(1)城市管理红线和建设立面之间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空地上为建筑配套服务的各类窨井、管道,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2)产权单位借用城市道路铺设的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3)建筑红线到城市道路中间的主井或预留井之间,为建筑排水服务的雨污水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4.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设施

(1)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明渠、下水道、井盖、水井、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2)管委会管理范围内其他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设施。

5.由街道(社区)负责管理的设施

(1)没有实行物业(准物业)管理的封闭或半封闭小区内部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由街道负责落实管理和养护。

(2)其他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落实管理和养护。

6.城市道路名录,区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二)住宅类(背街小巷改善、庭院改善、立面整治、截污纳管等综合整治项目)

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方式与住宅房屋管理方式相一致,应由房屋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权利和义务。为切实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具体按照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1.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2.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自治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涉及房屋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化管理的,该类工程后续的日常管理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原由单位自主管理、现大部分房屋已参加房改成为私房,单位已撤消或实际已不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5.产权属居民的设施(屋顶太阳能热水器、铝合金或塑钢窗、晾衣杆架、保笼、纱窗、空调外机架罩、花架等)由居民自行负责。

三、日常维(养)护督查工作责任区分

(一)公共道路的市政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督查。

(二)房屋问题,实行物业(准物业)管理小区内部设施问题,建筑工地问题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查。

(三)其他问题由街道(或属地社区)负责督查。

(四)日常维(养)护督查工作按上述责任区分和附件四《城管类设施长效管理维(养)护标准》具体做好落实。

四、特殊情况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有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准物业管理处因技术、人员、设备等原因,无法对房屋、设施实施维护时,城管、城建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也可将维护工作委托专业性更强的单位执行管理。所需资金确有困难无力解决时,不足部分由街道负责统筹解决。

(三)相关责任单位因技术、人员、设备等原因,无法实施维护时,可以由责任单位出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队伍维护。

(四)多家单位共有的设施,由街道牵头协调,明确维护费用分担比例,按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队伍维护。

(五)小区内部设施由于维修量大,责任单位却因经费困难无力保障时,由区政府牵头协调,按照责任单位出大头、政府(包括街道)出一点、小区居民出一点的原则落实经费。

(六)设施破损严重,无法通过养护修复的,城管城建部门应积极向市相关部门申报立项,通过项目带动并采取“跨一步、带一把”方式解决问题。

五、经费保障

(一)城市公共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保障到位。

(二)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财政补助”的原则筹集。

1.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造成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使用危险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责追偿)

2.小区公共部位后续维护管理可以由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动用小区内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共同出资承担。(业主主体)

3.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可以由所属单位出资。(单位承担)

4.若业主或单位对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并且需应急维修的项目,由业主或单位立即向属地社区报告。由属地社区向属地街道和区住建局申请区级老旧住宅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

5.全区每年安排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200万(计划安排每个街道20万元),由区财政和各街道按1:1比例承担。区级老旧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由区住建局牵头管理,根据各街道实际应急维修工作情况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资金,并将区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若街道在每个年度内对区级专项资金未使用完,则对区级专项资金结余部分进行收缴。

(三)其他设施维护,产权单位明晰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不明晰的由街道统筹资金进行管理维护。


附件1

市管专业设施

一、市级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大型桥梁(单跨大于40米或总长大于100米)和跨运河、钱塘江、铁路的城市桥梁及城市立交桥(含雨水泵站)、高架路等。

2.城市道路上的隧道、综合人行地道及天桥(由电梯)。

3.以输送为主的污水主、次干管、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二、 其他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自来水(表前)、燃气(表前)、热力(表前)、通信共同管等设施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表后线路由产权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管理。

2.电力(含电力通信)表前线路设施由市电力局负责管理,表后线路由产权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管理;路灯和多杆合一照明由市电力局路灯所获有关产权、管养单位负责管理。

3.各类通讯设施分别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4.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和标线的维护(不含保洁)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管理。

5.各类公交设施的维护(含保洁)由市公交公司负责管理。


附件2

城管实事工程项目分类及保修年限

一、庭改改善工程

1.覆盖范围。无物业管理、基础设施不全、服务功能不完善的老(旧)小区庭院(除撤村建居和整体改造小区)。

2.结合内容。市政项目(含道路平整、积水治理、截污纳管、上改下、缆线序化、多杆合一、公共照明、缓解交通两难、一户一表配套);立面项目(含平改坡、立面整治、楼道洁化、违建拆除、车棚改造、雨棚安装、门窗整治、晒衣杆架设置、物管用房整治、消防设施设置、小区围墙设置、院内小围墙拆除、治安监控和房屋单元防盗门安装);景观绿化项目(含园林绿化、增设休闲设施、环卫设施、城市家具、优化公共空间)等共计27项内容。

二、背街小巷工程

1.覆盖范围。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改造地块以外经地名机构命名的街巷。

2.结合内容。达标类(含道路平整,排水设施改造,自来水、弱电、强电、煤气等公共管网改造,路灯改造,低洼积水整治,截污纳管,缓解交通两难,设置城市家具,绿化整治);提高类(结合达标类基础,增加沿线商铺立面四米线以下整治);特色类(结合提高类基础,增加平改坡、小品设置、文脉挖掘)。

三、截污纳管工程

1.覆盖范围:由区截污办、河道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的部分市政道路、部分河道两侧及位于属地街道、社区(村)范围内的相关小区、庭院。

2.结合内容:截污纳管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道路、雨污水管、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生化池及绿化设施等相关内容。

四、保修及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80号)规定,明确庭改、背改各分项保修期。

1. 屋面(含平改坡)及外墙防渗漏:5年。

2. 空调因移机产生的故障:2个采暖、供冷期。

3.道路平整、积水治理、截污纳管涉及的设施:2年。

4.墙面粉刷、门窗安装、车棚改造、晾衣杆架、雨棚、单元防盗门、城市家具、休闲设施、楼道线路(不含灯具)、绿化整治:2年。

5.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再保修责任范围之内。


附件3

易产生责任不清问题的具体部件和事件

名称

标准

城市道路

实行物业(准物业)小区

其他区域(过度空地)

雨污水井盖

无破损、无缺失(移位)、无沉降、无弹跳

市排水公司、

市政所

物业公司

街道

上水井盖

同上

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公司

电力井盖

同上

电力局

电力局

电力局

路灯(井盖)

同上

路灯所

物业公司

路灯所

电信井盖

同上

市电信公司

市电信公司

市电信公司

电视井盖

同上

华数公司

华数公司

华数公司

燃气井盖

同上

市燃气集团

市燃气集团

市燃气集团

无主井盖

同上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路名牌

无倾斜、无破损、无差错

市政所

指路牌

同上

交警

门牌

同上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地名牌

同上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公建单位化粪池

无破损、无满溢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

住宅小区化粪池

无破损、无满溢

产权单位

物业

雨水管道满溢、堵塞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化粪池堵塞

无满溢

产权单位

物业

污水管满溢、堵塞

市排水公司、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道路破损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化粪池管线

无堵塞、无破损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

住宅屋顶天沟

无堵塞

物业

社区

健身设施

无破损、无缺失

街道、社区

物业

街道、社区

行道树侧石

同上

按行道树归属划分

广告牌、宣传栏

同上

产权单位

提升泵站、生化池

有效管理、正常运行

区截污办、

市政所

物业

街道、社区


附件4

城管类设施长效管理维(养)护标准

一、市政设施管理维(养)护标准

按《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区属市政设施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实行。

1.道路及人行道平整,无破损,无明显坑洼积水,侧石无残缺,无违章接坡,道板与周围环境协调。主要设施完好率在95%以上,其他设施完好率在92%以上。

2.小区内部下水道要求每年疏通二次,保证管道畅通。如底层开餐饮服务的,应加大对周边管道的疏通频率,确保管道畅通。

3.保证提升泵站及生化池等排水设施正常运转,管理成效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污水不入河道或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二、其他设施维(养)护标准(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

1.房屋承重及抗震结构部分:要求平均每月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2.外墙面:检查瓷砖脱落、局部渗漏或大面积渗漏现象,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3.公共屋面:隔热层、防水层破损和避雷设施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4.住宅屋面雨水沟:每半月检查清理一次。

5.上下水管道:接口或砂眼漏水,管道堵塞、破裂、固定码松脱问题要求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雨水口,更换不合格部分,每年检修一次,并紧固管道固定码。

6.设备、营业用房:检查是否存在脏乱差现象、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和各项设施设备缺损问题;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电气线路。

7.防盗门系统: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严禁使用砖块、木块等物理阻挡形式,强行使电控门长时间超性能处于开启状态。

8.邮政信箱:要求每月检查一次。

9.凡因维(养)护工作不落实而导致设施损坏的,应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会同相关使用人、产权单位出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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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4-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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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4月8日至4月1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2455569875@qq.com,联系人: 区城管局市政所办公室,联系电话:8805081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doc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

工作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着力提高我区品质城管水平,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城市管理工作盲点,健全完善市政设施长效管理责任机制,积极推进“运河沿岸名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责任落实原则

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责任落实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管理原则。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桥涵、地道、人行天桥)、各类地下管线、路灯、多杆合一、交通标志等专业性强的配套设施行业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行业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二)产权管理原则。对产权明确的有关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三)收益管理原则。对产权不明的有关设施按照“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收益单位负责长效管理。

(四)属地管理原则。除由行业单位负责长效管理的设施外,对已明确的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保持不变,未明确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或新增的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落实长效管理工作责任。

(五)衔接管理原则。对管理工作存在移交、接收过程的项目设施,按照节点划分,实行衔接管理。项目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设施移交后且在质保期内,由接收单位落实管理,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质保问题。质保期后的长效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

二、责任单位工作划分

(一)市政类设施

1.由区级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除市管设施以外的城市道路、中小型桥涵、人行地道及天桥(无电梯)。

(2)位于城市道路上的雨水管道,以收集为主的污水支管及污水提升(运行)设施(市级移交验收并纳入长效管理的除外)。产权单位借用城市道路铺设的管道除外。

(3)位于小区与小区之间,具有公共城市道路性质的居住区道路。

(4)位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水井及附属设施。

2.由物业公司(准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的设施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2)庭改、危改、物改、截污纳管后实行准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的管理责任按照《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1)的要求落实。

3.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设施

(1)城市管理红线和建设立面之间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空地上为建筑配套服务的各类窨井、管道,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2)产权单位借用城市道路铺设的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3)建筑红线到城市道路中间的主井或预留井之间,为建筑排水服务的雨污水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4.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设施

(1)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明渠、下水道、井盖、水井、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2)管委会管理范围内其他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设施。

5.由街道(社区)负责管理的设施

(1)没有实行物业(准物业)管理的封闭或半封闭小区内部的道路、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由街道负责落实管理和养护。

(2)其他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落实管理和养护。

6.城市道路名录,区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二)住宅类(背街小巷改善、庭院改善、立面整治、截污纳管等综合整治项目)

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方式与住宅房屋管理方式相一致,应由房屋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权利和义务。为切实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具体按照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1.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2.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自治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涉及房屋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该类项目后续的日常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所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化管理的,该类工程后续的日常管理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原由单位自主管理、现大部分房屋已参加房改成为私房,单位已撤消或实际已不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涉及住宅的各类综合整治项目,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5.产权属居民的设施(屋顶太阳能热水器、铝合金或塑钢窗、晾衣杆架、保笼、纱窗、空调外机架罩、花架等)由居民自行负责。

三、日常维(养)护督查工作责任区分

(一)公共道路的市政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督查。

(二)房屋问题,实行物业(准物业)管理小区内部设施问题,建筑工地问题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查。

(三)其他问题由街道(或属地社区)负责督查。

(四)日常维(养)护督查工作按上述责任区分和附件四《城管类设施长效管理维(养)护标准》具体做好落实。

四、特殊情况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有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准物业管理处因技术、人员、设备等原因,无法对房屋、设施实施维护时,城管、城建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也可将维护工作委托专业性更强的单位执行管理。所需资金确有困难无力解决时,不足部分由街道负责统筹解决。

(三)相关责任单位因技术、人员、设备等原因,无法实施维护时,可以由责任单位出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队伍维护。

(四)多家单位共有的设施,由街道牵头协调,明确维护费用分担比例,按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队伍维护。

(五)小区内部设施由于维修量大,责任单位却因经费困难无力保障时,由区政府牵头协调,按照责任单位出大头、政府(包括街道)出一点、小区居民出一点的原则落实经费。

(六)设施破损严重,无法通过养护修复的,城管城建部门应积极向市相关部门申报立项,通过项目带动并采取“跨一步、带一把”方式解决问题。

五、经费保障

(一)城市公共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保障到位。

(二)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财政补助”的原则筹集。

1.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造成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使用危险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责追偿)

2.小区公共部位后续维护管理可以由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动用小区内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共同出资承担。(业主主体)

3.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可以由所属单位出资。(单位承担)

4.若业主或单位对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并且需应急维修的项目,由业主或单位立即向属地社区报告。由属地社区向属地街道和区住建局申请区级老旧住宅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

5.全区每年安排涉及住宅各类综合整治项目后续长效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200万(计划安排每个街道20万元),由区财政和各街道按1:1比例承担。区级老旧小区应急维修专项资金由区住建局牵头管理,根据各街道实际应急维修工作情况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资金,并将区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若街道在每个年度内对区级专项资金未使用完,则对区级专项资金结余部分进行收缴。

(三)其他设施维护,产权单位明晰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不明晰的由街道统筹资金进行管理维护。


附件1

市管专业设施

一、市级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大型桥梁(单跨大于40米或总长大于100米)和跨运河、钱塘江、铁路的城市桥梁及城市立交桥(含雨水泵站)、高架路等。

2.城市道路上的隧道、综合人行地道及天桥(由电梯)。

3.以输送为主的污水主、次干管、污水提升(运行)设施。

二、 其他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设施

1.自来水(表前)、燃气(表前)、热力(表前)、通信共同管等设施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表后线路由产权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管理。

2.电力(含电力通信)表前线路设施由市电力局负责管理,表后线路由产权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管理;路灯和多杆合一照明由市电力局路灯所获有关产权、管养单位负责管理。

3.各类通讯设施分别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4.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和标线的维护(不含保洁)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管理。

5.各类公交设施的维护(含保洁)由市公交公司负责管理。


附件2

城管实事工程项目分类及保修年限

一、庭改改善工程

1.覆盖范围。无物业管理、基础设施不全、服务功能不完善的老(旧)小区庭院(除撤村建居和整体改造小区)。

2.结合内容。市政项目(含道路平整、积水治理、截污纳管、上改下、缆线序化、多杆合一、公共照明、缓解交通两难、一户一表配套);立面项目(含平改坡、立面整治、楼道洁化、违建拆除、车棚改造、雨棚安装、门窗整治、晒衣杆架设置、物管用房整治、消防设施设置、小区围墙设置、院内小围墙拆除、治安监控和房屋单元防盗门安装);景观绿化项目(含园林绿化、增设休闲设施、环卫设施、城市家具、优化公共空间)等共计27项内容。

二、背街小巷工程

1.覆盖范围。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改造地块以外经地名机构命名的街巷。

2.结合内容。达标类(含道路平整,排水设施改造,自来水、弱电、强电、煤气等公共管网改造,路灯改造,低洼积水整治,截污纳管,缓解交通两难,设置城市家具,绿化整治);提高类(结合达标类基础,增加沿线商铺立面四米线以下整治);特色类(结合提高类基础,增加平改坡、小品设置、文脉挖掘)。

三、截污纳管工程

1.覆盖范围:由区截污办、河道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的部分市政道路、部分河道两侧及位于属地街道、社区(村)范围内的相关小区、庭院。

2.结合内容:截污纳管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道路、雨污水管、水井、下水管道、井盖、污水提升(运行)设施、生化池及绿化设施等相关内容。

四、保修及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80号)规定,明确庭改、背改各分项保修期。

1. 屋面(含平改坡)及外墙防渗漏:5年。

2. 空调因移机产生的故障:2个采暖、供冷期。

3.道路平整、积水治理、截污纳管涉及的设施:2年。

4.墙面粉刷、门窗安装、车棚改造、晾衣杆架、雨棚、单元防盗门、城市家具、休闲设施、楼道线路(不含灯具)、绿化整治:2年。

5.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再保修责任范围之内。


附件3

易产生责任不清问题的具体部件和事件

名称

标准

城市道路

实行物业(准物业)小区

其他区域(过度空地)

雨污水井盖

无破损、无缺失(移位)、无沉降、无弹跳

市排水公司、

市政所

物业公司

街道

上水井盖

同上

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公司

电力井盖

同上

电力局

电力局

电力局

路灯(井盖)

同上

路灯所

物业公司

路灯所

电信井盖

同上

市电信公司

市电信公司

市电信公司

电视井盖

同上

华数公司

华数公司

华数公司

燃气井盖

同上

市燃气集团

市燃气集团

市燃气集团

无主井盖

同上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路名牌

无倾斜、无破损、无差错

市政所

指路牌

同上

交警

门牌

同上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地名牌

同上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公建单位化粪池

无破损、无满溢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

住宅小区化粪池

无破损、无满溢

产权单位

物业

雨水管道满溢、堵塞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化粪池堵塞

无满溢

产权单位

物业

污水管满溢、堵塞

市排水公司、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道路破损

市政所

物业

街道

化粪池管线

无堵塞、无破损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

住宅屋顶天沟

无堵塞

物业

社区

健身设施

无破损、无缺失

街道、社区

物业

街道、社区

行道树侧石

同上

按行道树归属划分

广告牌、宣传栏

同上

产权单位

提升泵站、生化池

有效管理、正常运行

区截污办、

市政所

物业

街道、社区


附件4

城管类设施长效管理维(养)护标准

一、市政设施管理维(养)护标准

按《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区属市政设施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实行。

1.道路及人行道平整,无破损,无明显坑洼积水,侧石无残缺,无违章接坡,道板与周围环境协调。主要设施完好率在95%以上,其他设施完好率在92%以上。

2.小区内部下水道要求每年疏通二次,保证管道畅通。如底层开餐饮服务的,应加大对周边管道的疏通频率,确保管道畅通。

3.保证提升泵站及生化池等排水设施正常运转,管理成效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污水不入河道或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二、其他设施维(养)护标准(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

1.房屋承重及抗震结构部分:要求平均每月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2.外墙面:检查瓷砖脱落、局部渗漏或大面积渗漏现象,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3.公共屋面:隔热层、防水层破损和避雷设施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

4.住宅屋面雨水沟:每半月检查清理一次。

5.上下水管道:接口或砂眼漏水,管道堵塞、破裂、固定码松脱问题要求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雨水口,更换不合格部分,每年检修一次,并紧固管道固定码。

6.设备、营业用房:检查是否存在脏乱差现象、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和各项设施设备缺损问题;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电气线路。

7.防盗门系统: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保修。严禁使用砖块、木块等物理阻挡形式,强行使电控门长时间超性能处于开启状态。

8.邮政信箱:要求每月检查一次。

9.凡因维(养)护工作不落实而导致设施损坏的,应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会同相关使用人、产权单位出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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