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50192655-7/2016-130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残疾人联合会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残联〔2016〕1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9-28 发布日期 2016-09-28
附件 【最新标准】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最新标准】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8 17:22:32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函〔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通知》(浙民福〔2016〕23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8日   

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低保标准的30%计发。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执行。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及动态管理

凡是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资格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细则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 籍 地


居 住 地


本人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监护人或

委托人电话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区级困难家庭

□困难家庭             □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残保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承诺事项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盖章)

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   道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社

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精神以及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残联﹝2016﹞37号)实施。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执行,上浮至1250/人月。

(二)补贴条件。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及动态管理

凡是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资格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细则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 籍 地


居 住 地


本人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监护人或

委托人电话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是     □否

照料服务方式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生活自理状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家庭或本人

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区级困难家庭

□困难家庭             □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残保家庭

承诺事项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盖章)

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   道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社

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
残疾人福利
【最新标准】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50192655-7/2016-13052

文号

拱残联〔2016〕15号

公布日期

2016-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残疾人联合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函〔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通知》(浙民福〔2016〕23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8日   

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低保标准的30%计发。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执行。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及动态管理

凡是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资格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细则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 籍 地


居 住 地


本人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监护人或

委托人电话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区级困难家庭

□困难家庭             □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残保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承诺事项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盖章)

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   道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社

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精神以及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残联﹝2016﹞37号)实施。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执行,上浮至1250/人月。

(二)补贴条件。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及动态管理

凡是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资格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细则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街道      社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 籍 地


居 住 地


本人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或

委托人姓名


监护人或

委托人电话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是     □否

照料服务方式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生活自理状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家庭或本人

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区级困难家庭

□困难家庭             □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残保家庭

承诺事项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盖章)

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   道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社

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