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5-9/2016-221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下人社发〔2016〕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1-02 发布日期 2016-01-02
登记号 AXCD13-2016-0001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关于《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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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02 14:32:11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政发〔2014〕1号)实施以来,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在实事求是总结近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1.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积极鼓励高校教授创业带领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择业需求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大学生定期走访制度和求职信息数据库,提供有针对性的择业观教育,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整合利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等资源,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以培训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强化大学生创业服务,通过走访了解、跟踪服务、典型交流、建立创业俱乐部、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中的困难,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环境。

2.加大项目无偿资助力度。大学生在我区创办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等费用。

3.实行创业期房租减免。大学生(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租赁创业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的给予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房租费用补贴),其中对入驻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三年房租。

4.提供创业人才公寓住房。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大学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可承租我区人才公寓住房。入住公寓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下政办发〔2010〕81号)的规定执行。

5.落实配套资助资金。对留学人员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资助资金,列入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对获得市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资助。

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范围、对象和条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本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新杭州人”等人群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工作,为申贷对象提供便利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

7.健全“新杭州人”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新杭州人”自主创业,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服务工作。对于持《就业创业证》的“新杭州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税收缴纳在下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享受50%贴息。

8.实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凡本区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9.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对于有创业意向的本区户籍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及失业登记在下城的“新杭州人”,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服务。

二、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0.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同时,可于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助推其他形式就业

11.实行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持有效《就业创业证》且年龄男50—55周岁以内、女40—45周岁以内的本区户籍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经创业培训可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资金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各承担50%。

四、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12.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杭州市职业培训鉴定费补贴的同时,可给予组织培训的单位每人200元的培训费补贴。同一人参加同一项目的培训,培训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五、加强政策性帮扶岗位的开发管理

13.明确市政策性帮扶岗位的待遇和出资渠道。

(1)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贴及其它补贴按市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2)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各项补贴除市下拨的岗位综合补贴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

(3)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需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流程及享受补贴标准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4.明确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的范围、条件和补贴标准。

(1)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就业援助、卫生协理、物业维护员、社区居民活动室服务员、创业担保贷款协管员等岗位。

(2)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应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归正人员的条件或男53—55周岁以内、女43—45周岁以内本区户籍生活困难人员的条件。

(3)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及其他补贴按市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其补贴标准执行。除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外,其他费用及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

15.对政策性帮扶岗位实行绩效考核。凡在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的保安、保绿、保洁岗位人员除外)从业的人员,达到考核标准,可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保洁岗位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岗位每人每月50元,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凡在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从业满2年及以上,且绩效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由市、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

16.规范市、区两级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管理。全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控制在200人以内。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按需定员、总量控制。

六、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

17.鼓励我区用工单位通过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引进人才。我区用工单位通过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掌握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金融及其衍生行业、文化及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旅游、专业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行业的高层次创业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引进的人才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年薪在6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每引进一名可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5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每家用工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人才培训机构和测评机构。引进的优质人才培训机构和人才研究测评机构可以优先参与政府人才公共培训项目和人才研究测评项目。

19.鼓励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下城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招录一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鼓励高学历人才到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就业。对毕业年度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到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房产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税务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在下城区,在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提升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吸纳下城户籍失业人员较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扶持。

七、设立稳定的促进就业资金增长机制

22.根据本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2016年安排促进就业资金不低于3400万元。各街道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资金匹配,并将就业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其他

23.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若公布执行前的我区政策与本《补充意见》有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未涉及到的或在执行中与杭州市新出台政策有抵触的,以杭州市政策为准。本《补充意见》中不明条款将制定《实施办法》加以进一步明确。

24.自本《补充意见》施行之日起,《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政发〔2014〕1号)文件中第2、3、5、12、14、15、17、18、19、24、25条废止。

25.本《补充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索引号

00250035-9/2016-22154

文号

下人社发〔2016〕2号

公布日期

2016-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社局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政发〔2014〕1号)实施以来,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在实事求是总结近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1.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积极鼓励高校教授创业带领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择业需求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大学生定期走访制度和求职信息数据库,提供有针对性的择业观教育,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整合利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等资源,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以培训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强化大学生创业服务,通过走访了解、跟踪服务、典型交流、建立创业俱乐部、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中的困难,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环境。

2.加大项目无偿资助力度。大学生在我区创办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等费用。

3.实行创业期房租减免。大学生(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租赁创业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的给予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房租费用补贴),其中对入驻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三年房租。

4.提供创业人才公寓住房。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大学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可承租我区人才公寓住房。入住公寓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下政办发〔2010〕81号)的规定执行。

5.落实配套资助资金。对留学人员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资助资金,列入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对获得市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资助。

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范围、对象和条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本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新杭州人”等人群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工作,为申贷对象提供便利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

7.健全“新杭州人”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新杭州人”自主创业,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服务工作。对于持《就业创业证》的“新杭州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税收缴纳在下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享受50%贴息。

8.实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凡本区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9.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对于有创业意向的本区户籍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及失业登记在下城的“新杭州人”,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服务。

二、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0.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税务及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申请享受杭州市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同时,可于用工期满1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申请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助推其他形式就业

11.实行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持有效《就业创业证》且年龄男50—55周岁以内、女40—45周岁以内的本区户籍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事灵活就业,经创业培训可申报就业助推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资金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各承担50%。

四、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12.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杭州市职业培训鉴定费补贴的同时,可给予组织培训的单位每人200元的培训费补贴。同一人参加同一项目的培训,培训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五、加强政策性帮扶岗位的开发管理

13.明确市政策性帮扶岗位的待遇和出资渠道。

(1)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贴及其它补贴按市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2)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各项补贴除市下拨的岗位综合补贴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

(3)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有《就业援助卡》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需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流程及享受补贴标准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4.明确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的范围、条件和补贴标准。

(1)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就业援助、卫生协理、物业维护员、社区居民活动室服务员、创业担保贷款协管员等岗位。

(2)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应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归正人员的条件或男53—55周岁以内、女43—45周岁以内本区户籍生活困难人员的条件。

(3)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费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及其他补贴按市政策性帮扶岗位劳务性费用及其补贴标准执行。除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外,其他费用及补贴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

15.对政策性帮扶岗位实行绩效考核。凡在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的保安、保绿、保洁岗位人员除外)从业的人员,达到考核标准,可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保洁岗位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岗位每人每月50元,由区促进就业资金和街道(社区)各承担50%。凡在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从业满2年及以上,且绩效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由市、区促进就业资金承担。

16.规范市、区两级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管理。全区边缘困难群体政策性帮扶岗位控制在200人以内。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按需定员、总量控制。

六、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

17.鼓励我区用工单位通过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引进人才。我区用工单位通过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掌握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金融及其衍生行业、文化及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旅游、专业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行业的高层次创业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引进的人才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年薪在6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每引进一名可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5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每家用工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人才培训机构和测评机构。引进的优质人才培训机构和人才研究测评机构可以优先参与政府人才公共培训项目和人才研究测评项目。

19.鼓励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下城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招录一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鼓励高学历人才到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就业。对毕业年度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到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房产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税务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在下城区,在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提升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吸纳下城户籍失业人员较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扶持。

七、设立稳定的促进就业资金增长机制

22.根据本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2016年安排促进就业资金不低于3400万元。各街道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资金匹配,并将就业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其他

23.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若公布执行前的我区政策与本《补充意见》有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未涉及到的或在执行中与杭州市新出台政策有抵触的,以杭州市政策为准。本《补充意见》中不明条款将制定《实施办法》加以进一步明确。

24.自本《补充意见》施行之日起,《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发展 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政发〔2014〕1号)文件中第2、3、5、12、14、15、17、18、19、24、25条废止。

25.本《补充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