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3-2/2015-03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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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民〔2015〕4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登记号 | AGSD10-2015-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关于印发《拱墅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15-12-04 00:00:00 点击率:
各街道:
现将《拱墅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道结合实际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拱墅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拱墅区“助贫扶困暖心工程”实施意见》(拱委办〔2013〕8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缓解我区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拱墅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拱墅区的城乡居民,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赔付、救助补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他特殊原因”指上述2种条件之外的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
(五)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已纳入街道、社区帮扶救助范围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在10000(含)以上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杭州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1倍(不含)—2倍(含)之间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按照《拱墅区因病致贫低收入边缘家庭生活补贴救助暂行办法》(拱民〔2014〕3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对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具体救助金额可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原则上,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分别提出申请,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也不得超过两次。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特殊情况,需提交区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相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四)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复印件)、清单及病历(复印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复印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认定证明材料;
(六)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救助程序
城乡居民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拱墅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可正式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经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紧急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请示区民政局后实施救助,事后再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保障
拱墅区慈善总会负责将本办法所需救助资金列入总会年度资金预算,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年度预算资金一次性提前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确保将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八、监督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金额的核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设立以“临时救助”命名的专项财务科目,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在救助工作中,凡相关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三)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在5年内社区居委会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拱墅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至2017年11月30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或与杭州市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索引号
00250033-2/2015-03990
文号
拱民〔2015〕43号
公布日期
2015-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各街道:
现将《拱墅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道结合实际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拱墅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拱墅区“助贫扶困暖心工程”实施意见》(拱委办〔2013〕8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缓解我区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拱墅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拱墅区的城乡居民,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赔付、救助补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他特殊原因”指上述2种条件之外的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
(五)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已纳入街道、社区帮扶救助范围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在10000(含)以上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杭州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1倍(不含)—2倍(含)之间的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等救助后,按照《拱墅区因病致贫低收入边缘家庭生活补贴救助暂行办法》(拱民〔2014〕3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对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具体救助金额可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原则上,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分别提出申请,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也不得超过两次。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特殊情况,需提交区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相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四)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复印件)、清单及病历(复印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复印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认定证明材料;
(六)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救助程序
城乡居民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拱墅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可正式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经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紧急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请示区民政局后实施救助,事后再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保障
拱墅区慈善总会负责将本办法所需救助资金列入总会年度资金预算,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年度预算资金一次性提前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确保将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八、监督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金额的核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设立以“临时救助”命名的专项财务科目,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在救助工作中,凡相关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三)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在5年内社区居委会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拱墅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至2017年11月30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或与杭州市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