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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指南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26 10:30:00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障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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