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须知
一、受理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可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三个月,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公民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仲裁裁决书的还应提供双方裁决书的送达回证。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并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法院执行程序
1.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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