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上诉须知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26 10:26:00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及上诉交费办法》规定,当事人对民商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或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按下列要求提起上诉、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上诉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上诉状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可供联络的详细地址、电话等)、代表人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由和案件编号、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明确具体。文末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4.上诉人必须在递交上诉状时,以上诉人的名义(若由他人代交,须注明)信汇、邮汇或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免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不另发缴费通知。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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