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须知
一、管辖
1.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杭州市辖区的且争议标的金额不满5000万元的案件;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杭州市辖区的不受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4)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5)发生在本辖区内争议标的金额不满500万元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举证通知书)。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院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应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黑/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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