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5-9/2011-19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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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劳社保〔2011〕4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1-12-29 | 发布日期 | 2011-12-29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关于征地农转非(含撤村建居)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11-12-29 14:36:03 点击率:
各街道: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05号)规定:按杭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05]233号)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含撤村建居未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按照缴费基数80%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30%缴费补贴,补贴办法按杭政函[2005]233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
请各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人员进行身份认证,重点做好因参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而未享受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将此类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尽快报送到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索引号
00250035-9/2011-19113
文号
拱劳社保〔2011〕40号
公布日期
2011-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社局
各街道: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05号)规定:按杭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05]233号)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含撤村建居未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按照缴费基数80%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30%缴费补贴,补贴办法按杭政函[2005]233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
请各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人员进行身份认证,重点做好因参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而未享受劳动年龄段以上生活补贴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将此类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尽快报送到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