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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受理和应诉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20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做好应诉准备:
1、可针对起诉状后,提交自己的答辩状。
2、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
3、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
4、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
5、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6、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己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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