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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20 11:19: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诉讼。
  这里所称“附带”是指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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